影響外國人在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因素

在中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出的稅務通告個人負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整體而言,在中國有住所或居住至少1年的人士,須就其來自全球範圍內的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居住不滿1年的人士則須就其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確定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是否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時,需考慮其收入的來源、其在中國逗留的時間及其僱主所在地。

來源于中國的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通知」),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收入,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所以,收入的來源是取決於服務提供地,而非合同簽訂地或薪金支付地。

在一個納稅年度於中國居住少於90/183日的外國人

根據通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的個人,只須就其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個人僱主向其支付的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來源于中國境外工作或由境外僱主支付的收入,則毋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某境外國家國與中國有簽訂稅收協定,視乎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則該90日的時限可能會延長至183日。

在一個納稅年度於中國居住多於183日但少於一年的外國人

根據通知,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收入,不論由中國境內僱主或由境外僱主支付,均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境外收入,即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收入,則毋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中國居住多於一年但少於五年的外國人

根據通知,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年期以日曆年計算,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日數。一個於中國居住多於一年但少於五年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收入,不論是由中國境內僱主或由境外僱主支付的收入還是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的收入,均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的收入,則毋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中國連續居住多於五年的外國人

於中國連續居住多於五年的外國人,視乎其第六年在中國居留的時間,其可能須承擔與中國居民相同的個人所得税的納稅義務。如果個人自在中國的第六個納稅年度起的任何一年在中國居留少於90日,上述的五年門檻將會重新計算,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收入,只須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收入申報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