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自2009年6月22日起生效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9年修訂) (「併購規定」)搭建了境外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的整體規管架構,以促進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

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

根據併購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透過兩種模式進行合併與收購,即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收購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或向境內企業注資,從而使該境內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資產收購則是指外國投資者透過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來收購及營運境內企業的資產,或外國投資者收購及投資境內企業的資產來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以營運相關資產。

合規義務

根據併購規定,境外投資者應遵循中國有關工業、土地及環保政策及投資者資質的法律法規。按照併購規定,外國投資者不得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目錄」)禁止由外國投資者全資管理的產業中併購有關境內企業的全數股權。至於併購其他產業的境內企業,如目錄要求由中方控股該等境內企業,則在併購後仍需保持由中方控股該等境內企業。此外,任何對境內企業的併購亦不能導致境外投資者營運目錄內禁止境外投資者經營的產業。

審批要求

根據併購規定,如併購後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某個需要由商務部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審批的產業,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由商務部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併購規定亦要求境內企業或自然人在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企業時,應報商務部審批。

特殊目的公司

在實踐中,越來越多境內企業或自然人利用他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在境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從而讓境內企業或自然人擁有的境內公司在境外上市。

併購規定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時需得到中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而且,特殊目的公司只能在有全面法律和監管機制及已經與中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就監管合作簽署諒解備忘錄的境外地區上市。

併購規定亦要求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符合若干條件,包括:(1) 境內企業的產權不得有現存或潛在的爭議;(2) 境內企業應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及持續經營能力;(3) 境內企業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內部管理制度;(4) 境內企業及其主要股東在過去3年均沒有嚴重違法記錄。

評論

併購規定在眾多方面就境外投資者進行的若干模式的併購施加限制及政府審查。我們強烈建議境外投資者諮詢合資格的法律顧問,以獲取有關中國投資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