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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係「不顧而去」?
好多司機大佬一聽到「不顧而去」呢四個字,個心都會離一離。無錯,呢條罪名喺香港嘅交通法規入面,絕對算得上係一條「重嘢」,一旦被刑事檢控,後果可以好嚴重。但究竟法律上點樣先算係「不顧而去」?係咪撞到欄杆仔、貓仔狗仔走咗佬就一定瀨嘢?今日我哋就用最貼地嘅香港人口語,同大家由淺入深,拆解清楚呢個概念。
首先,我哋要返去最基本嘅法律源頭,即係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呢條條例好清晰咁界定咗司機喺發生交通意外後嘅駕駛者責任。簡單嚟講,「不顧而去」就係指一個司機喺駕駛車輛期間,因為車輛嘅出現而導致意外發生,而呢個意外引致:
- 任何人(司機本人除外)受到傷害;
- 任何車輛(包括涉事車輛本身)或動物受到損害;
- 任何非車輛或動物嘅財物(例如路邊欄杆、店鋪門面等)受到損害。
喺呢啲情況下,涉事司機嘅法律責任就係要 即時停車。如果佢冇咁做,就已經構成咗「不顧而去」(Failing to stop after an accident)呢個罪行。
好多人有個誤解,以為「停車」就係踩一踩brake,架車停低咗一秒,望一望冇人見到就可以開車走。少年,你太年輕了。法律上嘅「停車」,意思係你要將架車停喺一個安全而且唔會阻礙交通嘅位置,然後留喺現場處理事件。你唔可以話「我停咗一陣,但對方好惡,我驚所以走先」,或者「我趕時間,停低望一望冇事就走啦」。呢啲藉口喺法庭上基本上係唔會被接納嘅。你嘅責任係停車,並且留低,直到你完成法律要求嘅下一步為止。
呢個係另一個好多人撈亂嘅概念。「不顧而去」同「遇事不報」(Failing to report an accident)係兩條獨立但又經常一齊被檢控嘅罪名。我哋可以咁樣分:
不顧而去 (Failing to Stop):呢個係講緊意外發生後 即時 嘅行為。你冇停車,一走了之,就係犯咗呢條。重點係「停」呢個動作。 遇事不報 (Failing to Report):呢個係講緊意外發生後 跟進 嘅行為。根據法例,如果你喺意外發生後,因為任何理由(例如對方唔喺度,或者冇警察在場)而未能向任何警務人員或受害人提供你嘅個人資料(姓名、地址、車牌號碼等),你就有責任喺意外發生後 24小時內,盡快親身去最近嘅警署報案。如果你冇喺呢個時限內報警,就係犯咗「遇事不報」。
舉個例子:你喺停車場唔小心撞到人哋架車嘅泵把,你心諗「死火」,驚要賠錢,於是即刻開車走咗。喺呢個情況下: 1. 你冇停車處理,已經構成「不顧而去」。 2. 你走咗之後,冇喺24小時內報警,亦都構成「遇事不報」。
所以,香港警務處通常會將呢兩條罪名一齊告。就算你好醒,撞完人之後即刻揸車去警署報案,你雖然 fulfill 咗「報案」嘅責任,但你依然犯咗「不顧而去」嘅罪,因為你冇喺事發一刻 即時停車。
《道路交通條例》對「意外」嘅定義其實好闊。唔係淨係車撞車、車撞人先算。
對人嘅傷害:呢個最易明,只要有任何人(除咗你自己)因為意外而受傷,不論輕重,你都必須停車。 對車輛嘅損害:包括你自己架車、對方架車,甚至路邊停泊嘅車輛。輕微嘅刮花都算係損害。 對動物嘅損害:法例特別指明係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所以,如果你撞到嘅係流浪貓狗,雖然喺道德上應該要處理,但嚴格嚟講喺呢條法例下並唔構成必須停車報案嘅條件。不過,為咗避免爭拗同埋顯示你作為司機嘅責任感,最好都係停車了解下。 對財物嘅損害:例如政府公物(燈柱、欄杆)、私人建築物等。
律政司之所以會嚴肅處理呢類案件,係因為「不顧而去」嘅行為,本質上係一種逃避法律責任嘅表現。法庭會推斷,一個司機之所以要走佬,好可能係為咗掩飾更嚴重嘅罪行,例如:
危險駕駛 或 不小心駕駛:你可能因為魯莽或疏忽導致意外,為咗唔想被控告呢啲更嚴重嘅罪名而選擇逃走。 酒後駕駛或藥後駕駛:你體內有酒精或藥物,驚警察到場做測試會「斷正」。 冇牌駕駛或停牌期間駕駛。 車輛冇有效牌照或許可證。 * 涉及「頂包」:你可能想搵人頂替你,所以需要時間去安排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正因為「不顧而去」背後可能隱藏住呢啲嚴重案情,所以法庭嘅判罰絕對唔輕。根據現時(2026年)嘅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同時,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不顧而去」會被記5分違例駕駛分數;如果意外涉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更會被記10分。分數扣滿,你嘅駕駛執照就會被運輸署暫時取消駕駛資格。
所以,作為一個負責任嘅司機,無論交通意外幾輕微,都千萬唔好抱住僥倖心態。停車報案,尋求法律意見,聯絡保險公司處理保險索償,先係唯一正確嘅做法。一時嘅驚慌或者「怕麻煩」而選擇「不顧而去」,隨時會換嚟更嚴重嘅刑事檢控同埋漫長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由裁判法院甚至更高級別嘅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到時就真係手尾長,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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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後處理三部曲
好喇,講到最實際嘅部分,就係萬一真係唔好彩,發生咗交通意外,你作為個司機,究竟應該點做?好多人一撞車就成個腦空白一片,騰曬雞,結果做錯決定,由一件普通嘅意外,演變成可大可小嘅刑事罪行。其實只要你保持冷靜,跟足以下「撞車後處理三部曲」,就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避免惹上不必要嘅麻煩,尤其係「不顧而去」呢條咁大鑊嘅罪名。記住,2026年嘅今日,周街都係車cam、天眼,諗住走得甩?真係唔好咁天真。
呢一步係黃金首要步驟,做錯咗,之後做乜都可能補唔返。
停車!停車!停車! 重要嘅事要講三次。根據香港嘅《道路交通條例》,任何車輛司機,只要涉及一宗導致財物損毀或有人受傷嘅意外,必須立即停車。無論你覺得係邊個嘅錯,無論架車只係花咗條痕,定係撞到變形,你嘅駕駛者責任就係要停低。如果你因為驚或者任何原因,一嘢踩油走咗去,咁就即刻構成咗「不顧而去」呢個罪行。呢個行為會令到成件事嘅性質由民事賠償,即刻升級到刑事檢控。警方同法庭唔會理你當時有幾驚,佢哋只會睇你有冇履行停車呢個最基本嘅法律責任。
保持冷靜,評估傷勢。 停低車之後,深呼吸,唔好即刻衝落車同人理論。首先檢查自己同車上嘅乘客有冇受傷。然後,喺安全嘅情況下,觀察對方車輛嘅司機同乘客狀況。如果有任何人,無論係你定對方,表示頸痛、頭暈、或者有任何表面傷痕,你嘅唯一選擇就係即刻打999報警同叫白車。千祈唔好自己做醫生,話「睇落冇乜嘢啫」。好多內傷唔係即時睇得出,一旦延誤處理,後果可以好嚴重,你嘅法律責任亦會加重。即使只係撞到政府財物,例如欄杆、交通燈,你都必須報警,因為呢個牽涉到向政府嘅賠償問題。
確保現場安全。 如果架車仲行得,又冇人嚴重受傷,而你哋架車停喺路中心,例如龍翔道、吐露港公路呢啲高速幹道,為咗避免造成更大嘅交通擠塞甚至二次意外,你可以考慮將車駛到路肩或者安全島。但係!喺移動車輛之前,必須用手機瘋狂影相、錄片,從唔同角度影低車輛嘅相對位置、損毀情況、路面嘅煞車痕等等。如果情況許可,例如喺普通街道,最好就係保持原狀,亮起死火燈,再喺車後適當距離擺放三角警告牌,等香港警務處嘅交通警員到場調查。
警察未到場之前,或者你哋打算「私了」之前,呢一步嘅證據搜集,直接影響到你日後嘅保險索償,甚至係法庭上嘅抗辯。
做個「現場攝影師」。 依家部部手機都有鏡頭,唔好慳。影低以下所有嘢: 1. 宏觀環境:影低意外現場嘅全景,包括附近嘅路牌、交通燈、行車線、天氣狀況。 2. 車輛位置:影低兩架(或以上)車輛碰撞後嘅最終位置,最好影到佢哋同路邊、行車線嘅相對關係。 3. 損毀細節:近鏡影低兩部車所有嘅碰撞點同損毀部分,越詳細越好。 4. 對方資料:影低對方嘅車牌、行車證(俗稱「牌費」)。 5. 路面證據:影低任何煞車痕、路面上嘅碎片殘骸。
交換資料,但唔好亂講嘢。 根據法例,你必須向對方提供你嘅姓名、地址、車主資料同埋車輛登記號碼。同樣,你亦有權向對方索取同樣嘅資料。但係喺交換資料嘅過程中,記住一個重點:千祈唔好承認責任。好多人會習慣性講「唔好意思」、「係我衰」、「我會負責」,呢啲說話一旦俾對方錄低,或者有證人聽到,喺之後嘅民事索償或者刑事訴訟程序中,就會變成對你極之不利嘅證據。你只需要客觀陳述事實,例如「當時我喺呢條線行緊,跟住就發生碰撞」,唔需要加任何主觀判斷。所有責任問題,應該交俾保險公司嘅公證行、警方,或者法庭去判斷。
尋找目擊證人。 如果有其他司機或者途人目擊到意外經過,應該禮貌地上前詢問佢哋願唔願意做證人,並且留低聯絡電話。獨立第三方嘅證供,往往係最客觀同最有說服力嘅。
當你做足以上兩步,就進入咗正式處理嘅階段。呢個階段嘅決定,會影響你係咪會被律政司起訴,以及最終嘅判決。
「私了」定報警? 呢個係好多人嘅迷思。如果只係非常輕微嘅碰撞,例如倒後鏡掂到,車身有條好細微嘅花痕,而雙方又睇落好老實,冇人受傷,的確可以考慮「私了」(即係私下和解)。但係「私了」嘅風險極高。你點知對方收咗錢之後,會唔會過兩日又話周身痛去報警?你點知維修費係咪真係你哋傾掂嗰個數?最穩陣嘅做法,尤其係當你對對方有懷疑,或者損毀唔係一眼睇得清嘅時候,就係報警處理。根據法例,即使意外中冇人受傷,但只要你未能同對方交換資料,你就必須喺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親身去最近嘅警署報案,否則就可能構成「遇事不報」。
報警後嘅流程。 警察到場後,會為雙方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量度現場環境,並初步記錄口供。之後,你可能會被邀請到警署「落簿」,即係錄取一份詳細嘅書面供詞。喺呢個時候,如果你覺得自己可能會被控告,例如不小心駕駛,甚至係更嚴重嘅危險駕駛,你絕對有權保持緘默,並且要求聯絡你嘅律師。喺未得到專業法律意見之前,唔好隨便簽署任何你唔完全明白或者唔同意嘅文件。
面對檢控點算好? 如果警方經過調查,認為有足夠證據,就會將檔案交俾律政司決定係咪提出檢控。一旦被檢控,案件通常會喺裁判法院處理。罪名嘅嚴重性,例如係不小心駕駛定係危險駕駛,會直接影響判罰,包括罰款、監禁、社會服務令,以及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扣除相應嘅違例駕駛分數。例如,「不小心駕駛」會被記5分,「不顧而去」同樣係5分。如果案情極度嚴重,例如涉及死亡,案件更可能轉介到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審理。喺呢個時候,一個經驗豐富嘅交通案律師就極為重要,佢可以幫你分析案情,提供最佳嘅抗辯策略,或者代表你向法庭求情,爭取最輕嘅刑罰。
總而言之,撞車後嘅處理,每一步都環環相扣。一時嘅慌亂或者僥倖心態,可能會引發嚴重嘅連鎖反應。記住呢個三部曲,有條不紊咁處理,先係保護自己嘅最佳方法。千祈唔好為咗一時方便,或者因為驚,而選擇「不顧而去」,甚至搵人「頂包」,後者隨時會惹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更重嘅罪,到時就真係神仙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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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 and Run構成要件
喂喂喂,好多司機朋友都聽過「Hit and Run」,中文叫「不顧而去」,但係咪撞親人或車之後即刻走佬就一定係呢?其實法律上對「Hit and Run」嘅構成要件有非常清晰嘅界定。唔係你話唔係就唔係,亦唔係警察話係就一定係,最終都要睇證據同法官點判。今日我哋就嚟拆解下,到底根據香港現行嘅《道路交通條令》(第374章)第56條,點樣先算係觸犯咗「不顧而去」呢條刑事罪行。搞清楚呢啲構成要件,唔單止可以保障自己,萬一真係唔好彩發生交通意外,你都識得點樣做先係合法同埋最保障到自己嘅做法。
首先,最基本嘅一點,就係一定要有「意外」(Accident)發生。咁咩為之「意外」呢?根據《道路交通條令》嘅定義,呢個「意外」係指有車輛喺路上導致:
人身傷亡: 唔單止係指你自己架車以外嘅人,就算係你自己車上嘅乘客受傷,都計算在內。 車輛損毀: 呢度嘅「車輛」唔單止係指汽車,電單車、單車甚至人力車都計。只要你嘅車輛導致另一架「車輛」有任何損毀,不論大小,都算係意外。 動物受損或死亡: 喂,呢度要特別留意!法例寫明嘅「動物」唔係貓仔狗仔咁簡單,而係指「任何馬、牛、驢、騾、豬、綿羊或山羊」。所以,如果你喺新界地區唔小心撞到隻牛,你一樣有責任要停車同報警。至於撞到貓狗,雖然喺第56條入面冇明確規定要停車報案,但如果事件涉及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警方一樣可以從其他角度介入調查。而且,從人道立場同埋避免其他車輛因為要閃避動物屍體而造成二次意外,停車處理同通知相關部門(例如愛護動物協會或香港警務處)都係一個負責任嘅司機應有嘅做法。 非車輛或動物嘅財物損毀: 呢個範圍好闊,例如你泊車嗰陣唔小心撞爛咗人哋舖頭嘅簷篷、撞歪咗路邊嘅欄杆、交通標誌,甚至撞爛人哋擺喺門口嘅花盆,全部都屬於呢個範疇。
好多人有個謬誤,以為「Hi到」一下好輕微,對方架車又冇花,就唔算「意外」。呢個諗法絕對係大錯特錯!只要有碰撞,即使肉眼睇唔到明顯損毀,法律上都已經構成咗「意外」,你嘅駕駛者責任就已經啟動。
呢個係控辯雙方喺法庭上最常爭拗嘅一點,亦係「不顧而去」罪名能否成立嘅靈魂所在。控方(即律政司)必須喺毫無合理疑點嘅情況下,向法庭證明個司機喺意外發生之後,係「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有意外發生過,但仍然選擇唔停車。
咁法庭會點樣判斷你係咪「知情」呢?
碰撞嘅力度同聲響: 如果係嚴重碰撞,成架車都震晒,安全氣袋都彈埋出嚟,你仲話「我唔知發生過意外」,你估個官會唔會信?法官會用常理去判斷,一個正常嘅司機喺嗰種情況下係冇可能唔知道嘅。 車輛嘅損毀程度: 如果你架車頭泵把爛咗、倒後鏡飛咗,但你仲繼續揸,然後同警察講你唔知撞過嘢,呢個講法就好難令人信服。警方會影低你架車嘅損毀情況作為證據。 環境證據: 有冇目擊證人?有冇CCTV影到意外一刻?例如有途人見到你撞車後明顯望咗一望,然後即刻踩油走,呢啲就係非常有力嘅環境證據,證明你係知情。 「故意視而不見」(Wilful Blindness): 有啲司機可能會扮傻,話「我好似聽到啲聲,但以為係自己架車有問題啫」,或者「我冇諗過會咁嚴重」。喺法律上,如果你對一個明顯可能係意外嘅情況選擇「故意唔去求證、故意唔去了解」,呢種「故意嘅無知」係唔可以作為辯解理由㗎。法庭會認為你係為咗逃避法律責任而故意扮唔知,一樣會當你「知情」處理。
所以,千祈唔好心存僥倖,以為可以扮唔知。一旦發生碰撞,就算你覺得好輕微,最穩陣嘅做法都係即刻停車檢查。你嘅猶豫或者「博一博」嘅心態,分分鐘就成為咗控方指證你「知情」嘅有力證據。
呢兩個行為係「不顧而去」罪行嘅核心行為,兩者關係密切,但又係獨立嘅法律要求。
沒有停車(Failing to Stop): 《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要求,司機喺意外發生後「必須停車」。呢度嘅「停車」唔係指你喺交通燈前停一停,而係指你要將車輛安全地停低,並且留喺現場一段合理嘅時間,目的係要俾機會你去履行下一個責任——提供個人資料。如果你只係減慢車速望一望,或者停低三秒就即刻開走,法律上你都算係「沒有停車」。
沒有報案(Failing to Report): 法例進一步要求,如果你因為任何理由(例如對方司機唔喺度,你只係撞到死物)而未能喺意外現場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利害關係嘅人(例如車主)提供你嘅姓名、地址、車牌號碼同車主資料,咁你就「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好多人對呢個「24小時」有極大誤解,以為係一個「冷靜期」或者「考慮期」。大錯特錯! 法律嘅關鍵字眼係「盡快」(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24小時」只係一個最後死線。如果你喺事發地點隔離就係警署,但你選擇返屋企食完飯、瞓醒覺,第二日晏晝先去報案,咁你已經違反咗「盡快」嘅原則。警方同法庭會問你:「點解你唔可以即時或者一個鐘頭內去報?中間嗰十幾個鐘你做咗啲咩?」呢段時間嘅延誤,好容易令人懷疑你係咪想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例如去搵人頂包,或者處理車上嘅違禁品等。
總括嚟講,「不顧而去」嘅刑事檢控,控方需要證明你(1)作為司機涉及一宗交通意外;(2)你知情或理應知情;(3)你冇按法例要求停車;及/或(4)你冇喺現場提供資料亦冇盡快報警。一旦罪名成立,後果可以好嚴重,除咗罰款及監禁,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不顧而去」會被記10分,「遇事後沒有報案」會被記5分。如果案情嚴重,例如涉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法官更可以判處取消駕駛資格一段長時間。所以,如果真係遇到呢類情況,最好嘅做法係即刻停車,保持冷靜,然後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嘅法律意見,切勿因為一時驚慌而做錯決定,令到原本可能只係一單普通嘅交通意外賠償問題,演變成嚴重嘅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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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而去有咩後果?
好多司機喺發生交通意外後,第一時間因為驚慌或者諗住「博一博」,就選擇「踩油走人」,即係所謂嘅不顧而去。但係,呢個決定嘅後果,絕對唔係你想像中咁簡單,可以話係「手尾長過長江」。好多人以為最多罰錢扣分,但實際上,你可能要面對嘅係一連串嚴重嘅法律同民事責任。我哋而家就嚟逐點同你拆解,不顧而去到底有咩後-果。
首先,我哋要搞清楚,不顧而去本身已經係一項獨立嘅刑事罪行。根據現時(2026年)香港嘅《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如果你係一宗意外嘅司機,而意外導致任何人(你本人除外)或任何車輛、動物受到損害,你係有責任停車報案嘅。如果你冇停車,就已經觸犯咗「意外後沒有停車」(即不顧而去)嘅罪行。根據法例,呢條罪最高可以判處罰款$10,000同監禁12個月。
但係,事情唔會喺度完結。通常不顧而去會伴隨住另一條罪:「意外後沒有報案」(俗稱「遇事不報」)。如果你喺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冇親身去最近嘅警署或者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你又冇喺意外現場向警員提供資料,咁你就觸犯埋呢條罪。呢條罪嘅罰則仲重,最高可判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最重要嘅係,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下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呢兩條罪都會令你被扣上違例駕駛分數**: 不顧而去:扣 5 分 遇事不報:扣 3 分
兩條罪加埋就係 8 分。如果你本身已經有其他扣分紀錄,好容易就會累積到10分或以上,到時運輸署就會發信叫你去上強制性嘅駕駛改進課程。如果兩年內累積到15分或以上,你嘅駕駛執照就會被取消駕駛資格。法庭喺判刑嗰陣,亦有權即時判你停牌。
不顧而去嘅行為,喺法庭眼中係一個非常嚴重嘅加刑因素。點解?因為你嘅行為顯示出你冇承擔作為駕駛者責任嘅覺悟,甚至係想逃避法律責任。當律政司決定刑事檢控你嘅時候,除咗告你不顧而去同遇事不報之外,通常仲會根據意外嘅情況,加控其他駕駛罪行,例如:
不小心駕駛:如果意外係因為你一時疏忽造成,例如跟車太貼、冇睇清楚路面情況等,你就會被控告不預計駕駛。如果你選擇不顧而去,法官好可能會認為你嘅行為更加惡劣,判刑亦會相對較重。 危險駕駛:如果意外情況更嚴重,例如你嚴重超速、衝紅燈、或者魯莽爬頭導致意外,咁你就可能被控危險駕駛,甚至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喺呢啲情況下,不顧而去會被視為極度惡劣嘅行為,因為你唔單止罔顧他人安全,仲喺傷者最需要援手嘅時候選擇逃走。法官喺判刑時絕對會考慮呢一點,監禁刑期幾乎係無可避免,而且刑期會比一般嘅危險駕駛案件長好多。
簡單嚟講,一宗本來可能只係罰款了事嘅不小心駕駛,因為你不顧而去,最終可能會變成「不小心駕駛 + 不顧而去 + 遇事不報」三條罪,罰款加監禁再加停牌,完全係得不償失。
有啲司機因為自己停牌、飲咗酒、或者有其他原因唔想俾香港警務處查到,就會喺不顧而去之後搵人「頂包」。佢哋以為咁樣就可以瞞天過海,但其實呢個係將自己推向更深淵嘅做法。
「頂包」行為觸犯嘅係一條極之嚴重嘅普通法罪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罪並唔係喺一般嘅裁判法院處理,而係會視乎案情嚴重性,喺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審理。一旦罪名成立,刑罰比所有交通罪行加埋都重要重得多,判監係基本,而且刑期可以以年計算。
記住,無論係搵人頂包嘅真正司機,定係答應幫手頂包嘅人,都會一齊被控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警方有好多方法去查證邊個先係真正司機,例如附近嘅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儀、目擊證人、甚至車廂內嘅DNA證據(例如安全氣囊上嘅口水、軚盤上嘅皮屑)。諗住「走咗去冇人知」然後搵人頂包,喺2026年嘅今日,基本上係冇可能成功嘅,只會令自己「一身蟻」。
除咗刑事責任,不顧而去對你嘅保險索償亦會帶嚟災難性嘅後果。所有汽車保單都有條款,要求投保人喺發生交通意外後必須遵守法律,包括停車報案。
一旦你被證實不顧而去,保險公司就有權根據保單條款: 1. 拒絕賠償你嘅損失:例如你自己架車嘅維修費,保險公司可以一蚊都唔賠。 2. 向你追討所有第三方賠償:呢個先係最致命嘅。根據法例,即使你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仍然有責任向第三方(例如被你撞傷嘅人、被你撞爛嘅車)作出賠償。但係,喺賠償完之後,保險公司有權轉過頭向你,即係個司機,以民事方式追討返佢哋所支付嘅全部交通意外賠償金額。呢筆數可以係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幾千萬。
換句話講,你為咗逃避一時嘅責任,最終可能要孭上一世都還唔清嘅巨債。所以,無論發生咩事,第一時間都應該停車處理,然後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嘅法律意見。一個有經驗嘅律師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你分析案情,指導你採取最有利嘅意外後處理步驟,例如點樣同警方溝通、點樣處理保險公司嘅查詢,將成件事嘅損害減到最低。千祈唔好因為一時驚慌,作出一個令自己後悔終生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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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刑事罰則
講到「不顧而去」嘅刑事罰則,好多司機可能仲停留喺幾年前嘅印象,以為只係罰錢扣分咁簡單。但係你要知道,隨住近年社會對道路安全嘅要求愈嚟愈高,尤其係2025年底通過、並喺2026年全面實施嘅《道路交通條例》修訂案之後,相關嘅罰則已經「加辣」咗好多,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各位司機真係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千祈唔好因為一時驚慌或者僥倖心理,而作出令自己後悔莫及嘅決定。
根據2026年最新嘅法例,我哋要將「不顧而去」分開兩件事嚟睇,雖然佢哋好多時一齊發生,但喺法律上係獨立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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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俗稱「不顧而去」):根據經修訂嘅《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如果一個司機駕駛車輛時發生交通意外並導致他人或動物受傷,又或者對車輛或財物造成損毀,佢必須即刻停車。如果冇咁做,就已經犯法。喺2026年,呢條罪行嘅最高刑罰已經提升到罰款港幣$15,000及監禁12個月。相比起舊例,罰款同監禁年期都明顯加重咗,反映咗立法機構想嚴厲打擊呢種不負責任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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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意外後沒有報案(俗稱「遇事不報」):同樣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2)及(2A)條,如果意外中有人受傷,司機必須喺合理可行嘅情況下,盡快並且唔可以遲過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親身向任何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案。就算意外只係造成財物損毀,只要你喺意外發生後未能同對方車主或相關人士交換個人資料(例如對方唔喺現場),你同樣有責任喺24小時內報警。違反呢條規定,最高刑罰係罰款港幣$25,000及監禁6個月。
好多人會問,咁扣分點計?根據現行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單單係「不顧而去」呢條罪,一經定罪,就會被記5分;而「遇事不報」就會被記3分。如果你兩條罪都成立,就會總共被記8分 違例駕駛分數。對於一個兩年內冇扣過分嘅P牌司機或者一個本身已經有啲底分嘅司機嚟講,呢8分絕對唔係一個小數目。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任何司機喺兩年內累積滿15分或以上,法庭就會發出傳票,你將會面臨被取消駕駛資格(停牌)至少3個月。所以,為咗一單可能好小事嘅交通意外而冒險,隨時會搞到冇咗個牌,真係非常唔值得。
上面講嘅只係基本盤,現實中嘅情況往往複雜好多。香港警務處同律政司喺處理呢類案件時,絕對唔會只係睇你「有冇停車、有冇報警」咁簡單。佢哋會徹查整個交通意外嘅前因後果。如果意外嘅起因係源於你嘅駕駛行為,咁你就可能同時面對其他更嚴重嘅駕駛罪行檢控。
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如果證據顯示你駕駛時冇達到一個合理、謹慎而有適當考慮嘅司機應有嘅水平,例如跟車太貼、冇留意路面情況等等,你就可能會被加控「不小心駕駛」。呢條罪本身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同埋記5分。
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如果情況再嚴重啲,例如你嚴重超速、喺馬路上左穿右插、衝紅燈等等,導致意外發生,咁你嘅駕駛方式就好可能被視為危險駕駛。呢條罪嘅罰則重好多,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5,000及監禁3年,同埋記10分,並且會強制停牌至少6個月。
你可以想像下,如果一個司機因為危險駕駛導致意外,然後仲要「不顧而去」兼「遇事不報」,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時,就會將呢幾條罪加埋一齊告。到時上到裁判法院,法官考慮判刑時,絕對唔會係一條條罪分開計然後加埋就算,而係會考慮你嘅整體罪責。一個有悔意、即時停車報案嘅司機,同一個罔顧法紀、肇事後逃之夭夭嘅司機,就算意外本身嘅成因一樣,法官嘅判刑考慮都會有好大分別。後者嘅刑罰肯定會重好多,監禁嘅機會亦會大增。
喺處理「不顧而去」案件時,我哋作為律師,最怕見到嘅一種情況就係「頂包」。有啲司機可能因為自己停牌期間駕駛、飲咗酒、或者有其他原因唔想俾警察知自己係肇事司機,於是就搵屋企人或者朋友出嚟「頂罪」。佢哋以為咁樣神不知鬼不覺,可以瞞天過海。
講真,呢個諗法真係大錯特錯。喺2026年嘅今日,周街都係車cam、天眼,警方要查出真正嘅司機係邊個,一啲都唔難。一旦被揭發「頂包」,事件嘅性質就會即刻升級,由一單普通嘅交通案件,演變成一宗極之嚴重嘅刑事罪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
呢條罪係普通法罪行,冇最高刑罰上限,極之嚴重,案件通常會轉介到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審理。喺過往嘅案例中,就算只係涉及一單輕微嘅交通意外,只要證明到有「頂包」行為,無論係搵人頂包嘅司機,定係幫手頂包嘅人,幾乎都冇可能避免即時監禁嘅判決,刑期可以由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呢個後果,遠遠比你當初面對嘅「不顧而去」或者「不小心駕駛」嚴重千倍百倍。所以,千祈唔好因為一時嘅「小聰明」,走上呢條不歸路,否則手尾會非常長。
面對交通意外,無論大小,最正確嘅處理方法永遠都係即時停車、檢查有冇人受傷、報警,然後盡快尋求專業嘅法律意見。一個有經驗嘅律師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同相關法規,為你分析案情,保障你嘅權益,指導你完成整個報警程序同應對警方調查,避免你喺驚慌之下講錯嘢或者做錯決定,令自己陷入更深嘅法律漩渦。記住,誠實面對,先係解決問題嘅唯一出路。喺法律面前,任何僥倖同欺騙嘅行為,最終都只會令你付出更沉重嘅代價。同時,一個「不顧而去」嘅紀錄,亦會對你日後嘅保險索償或續保構成極大困難,好多保險公司都會拒絕承保,到時你嘅法律責任同交通意外賠償就要自己一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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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扣幾多分?使唔使停牌?
好多司機一聽到不顧而去,最關心嘅莫過於「會扣幾多分?使唔使停牌?」。呢個問題絕對唔係三言兩語可以講完,因為後果可以好輕微,亦可以好嚴重,完全取決於意外嘅情況、有冇涉及其他罪行,同埋司機本身嘅紀錄。我哋而家就喺2026年嘅最新法規下,深入拆解下呢個問題。
首先,我哋要搞清楚香港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俗稱「扣分制」)係點運作嘅。呢個制度由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執行,目的係阻嚇司機慣性違規。當你觸犯某啲交通條例,除咗罰款或者其他刑罰,仲會被記指定嘅違例駕駛分數。
根據現行法例,淨係「不顧而去」呢條罪,本身係會扣5分嘅。但係,司機大佬千祈唔好以為淨係扣5分就鬆一口氣。喺現實嘅交通意外處理程序入面,香港警務處通常會將「不顧而去」(即係《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嘅「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同另一條罪名一齊檢控,就係「遇事不報」(即係第56(2)條嘅「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報案」)。「遇事不報」會扣3分。
換言之,如果你喺發生意外後,冇停車又冇喺24小時內報警,一旦被「斷正」,律政司好大機會會告你兩條罪。咁樣一加埋,就係 5 + 3 = 8分。對於一個駕駛紀錄良好嘅司機嚟講,一次意外唔見8分,個牌已經「危危乎」,因為只要喺兩年內再衰多一次,例如超速扣5分再加個衝燈扣5分,加埋就好易超過15分嘅停牌線。所以,唔好低估呢8分嘅威力。
講到戲肉,就係「使唔使停牌」(法律上稱為「取消駕駛資格」)嘅問題。停牌主要有兩種情況:
1. 累積扣滿15分被停牌
呢個係最常見嘅情況。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任何司機如果喺兩年之內,累積被扣滿15分或以上,運輸署就會向你發出傳票,要求你上裁判法院。法官基本上冇乜酌情權,第一次累積滿15分,就會判你停牌3個月;如果之前已經試過因為扣滿分而停牌,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就會停牌6個月。
實例分析:假設司機A喺2026年1月因為一單輕微碰撞,選擇咗不顧而去,最終被控「不顧而去」同「遇事不報」,被扣8分。到咗2026年8月,佢因為心急,喺高速公路嚴重超速被影快相,再扣10分。咁樣佢喺不足一年內就累積咗18分。運輸署就會啟動程序,傳召佢上庭,幾乎肯定會被判停牌3個月。停牌期滿後,之前所有嘅扣分都會被取消,重新計過。
2. 由法庭直接判處停牌
呢個情況嚴重好多,亦都係「不顧而去」嘅司機最需要擔心嘅地方。如果發生嘅交通意外牽涉到更嚴重嘅駕駛罪行,例如不小心駕駛(扣5分)甚至危險駕駛(扣10分),法官就有權喺判刑時,直接下令被告停牌,而唔需要理會佢累積咗幾多分。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停牌最少18個月。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停牌最少5年。
「不顧而去」呢個行為,本身就會令法官對被告嘅印象大打折扣。試諗下,一個負責任嘅駕駛者,就算衰咗不小心駕駛,如果肯即刻停車、報警、救助傷者,法庭喺判刑時或者會考慮呢啲良好嘅態度。但係如果你選擇「走佬」,法官好自然會認為你為人自私、冇責任感,試圖逃避法律責任,呢個印象會直接影響判刑嘅嚴重性。
例如,一單原本可能只係判罰款加扣5分嘅不小心駕駛,因為你加多條「不顧而去」,法官可能就會覺得案情嚴重,除咗罰款同監禁(緩刑),仲會額外加判停牌幾個月,作為懲罰同阻嚇。如果意外涉及傷人,而你仲要走咗去,令傷者延誤救治,咁就唔止係交通罪行,仲牽涉到道德問題,停牌期幾乎肯定會由「月」做單位,跳到用「年」做單位。喺呢啲情況下,案件可能會喺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審理,刑罰亦會重好多。強烈建議喺呢個時候必須尋求專業律師嘅法律意見,因為你面對嘅可能係刑事檢控同埋漫長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最後要提提你,就算你好彩,扣完分又唔使停牌,都唔代表冇手尾跟。「不顧而去」係刑事罪行,一旦罪名成立,你就會有案底,即係俗稱嘅「底花咗」。呢個刑事紀錄會影響你將來搵某啲工種,例如需要申請「良民證」嘅工作。
另外,保險公司對於有「不顧而去」紀錄嘅投保人,亦會非常警惕。佢哋可能會因此大幅增加你嘅保費,甚至拒絕承保。而且,如果你喺意外後「不顧而去」,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即時評估意外情況,佢哋亦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就今次交通意外賠償作出任何保險索償。
更嚴重嘅係,有啲司機為咗逃避責任,會諗埋啲屎橋,例如搵人「頂包」。呢個行為比「不顧而去」本身嚴重千百倍,一旦被查出,你同「頂包」者都會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係非常嚴重嘅罪行,刑罰絕對唔係停牌扣分咁簡單,多數情況下都需要即時監禁。所以,奉勸各位司機,千祈唔好因為一時驚慌而行錯路,後果可以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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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後冇報警嘅責任
發生咗交通意外之後,好多司機可能因為一時驚慌,或者覺得只係小事,就選擇唔報警,甚至直接駛離現場。呢個決定,無論係出於咩原因,都可能會帶嚟極之嚴重嘅法律後果。根據現時(2026年)嘅香港法例,意外後冇報警嘅責任絕對唔可以睇輕,後果可以好「手尾長」。
首先,我哋要清晰界定法律上嘅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如果發生意外導致任何人(司機本人除外)受傷,或導致任何車輛、動物或財物損毀,涉事司機就必須立即停車。呢個係第一步,如果冇停車,就已經構成「不顧而去」(Failing to stop after an accident)嘅罪行。跟住落嚟嘅責任,就係報警。條例講明,如果意外導致有人受傷,司機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向香港警務處報案。就算意外中冇人受傷,但只要你冇同對方交換到特定嘅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地址、車牌號碼等),你同樣有責任喺24小時內報警。好多人誤會呢個「24小時」係一個「冷靜期」或者「考慮期」,可以慢慢諗點算,但呢個諗法大錯特錯。法例嘅原意係「盡快」(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24小時只係一個絕對嘅死線。如果你喺意外後幾個鐘就俾警察搵到,你唔可以話「我仲有十幾個鐘先報警都得」嚟做抗辯理由,法庭會考慮你係咪有合理嘅原因延誤報案。
淨係「遇事不報」(Failing to report an accident)呢條罪,本身已經唔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同監禁。更重要嘅係,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呢項罪行會被記5分違例駕駛分數。對於好多職業司機或者駕駛記錄本身已經「花咗」嘅人嚟講,呢5分可能就係導致停牌嘅最後一根稻草。當你嘅違例駕駛分數累積到一定程度,運輸署就會發出通知,要求你上強制性嘅駕駛改進課程,甚至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
但問題嘅嚴重性,遠遠唔止於此。「遇事不報」好多時都唔係單一控罪。律政司喺提出刑事檢控時,通常會連同事發時嘅駕駛行為一併考慮。例如: 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如果意外係因為你一時疏忽,例如跟車太貼、冇留意路面情況等,你除咗會被控「遇事不報」,仲會加多一條「不小心駕駛」。呢條罪同樣會被記5分。兩條罪加埋就係10分,後果可想而知。 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如果你嘅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嘅司機,例如嚴重超速、衝紅燈、魯莽切線導致意外,咁控罪就可能升級為更嚴重嘅「危險駕駛」。呢條罪嘅罰則更重,最低都會被記10分,而且法庭好大機會判處即時取消駕駛資格。
換言之,一個簡單嘅決定——「唔報警」,可以令你由原本可能只係涉及一單輕微不小心駕駛嘅民事賠償問題,瞬間演變成面臨多項刑事檢控、罰款、監禁、停牌嘅嚴重困境。案件會喺裁判法院,甚至更高級嘅區域法院審理,你將需要尋求律師嘅專業法律意見去應對複雜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有啲司機喺意外後為咗逃避責任,可能會諗埋啲「屎橋」,例如搵朋友或家人「頂包」。呢個行為極之愚蠢,因為佢會將成件事嘅性質徹底改變。一旦被警方識穿,「頂包」嘅人同指使者都會被控告一條極之嚴重嘅罪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罪屬於普通法罪行,冇最高刑罰上限,刑期可以由幾個月到幾年不等,視乎案情嚴重性,案件甚至可能移交到高等法院審理。為咗逃避一單交通違規,而令自己同親友面臨監禁之災,絕對係得不償失。
另一個極為現實嘅問題,就係同保險公司嘅關係。你買車保,就係為咗喺有交通意外時有個保障。但所有保單上面都會有條款,清楚列明投保人喺意外後有責任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要向警方報案。如果你選擇「私了」或者「遇事不報」,就等於違反咗保單合約。後果係: 1. 自己架車嘅維修費冇得賠: 你嘅保險公司絕對有權以你違反合約為由,拒絕你所有關於自身車輛損毀嘅保險索償。 2. 第三方賠償要自己孭: 最致命嘅係,即使保險公司根據法例要先向第三方(即係對方司機或傷者)作出賠償,但佢哋之後有權向你追討返所有賠償出去嘅金額,俗稱「代位求償」。一單涉及人命傷亡嘅意外,交通意外賠償額可以係天文數字,呢筆錢足以令一個人破產。
所以,無論意外幾輕微,只要涉及財物損毀或人身受傷,最穩妥、最負責任嘅做法就係停車報案。唔好因為一時嘅僥倖心理,或者怕麻煩,而將自己推向一個更深嘅法律同財務漩渦。遇到任何疑問,第一時間應該係停車,確保所有人安全,然後報警,再尋求專業律師嘅法律意見,而唔係自己「諗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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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樣影響汽車保險?
好多司機以為,發生交通意外後如果只係小事,或者覺得係對方唔啱,一時情急之下揸走咗架車,最多都只係犯個法,罰錢扣分搞掂。但其實呢個諗法大錯特錯,因為「不顧而去」呢個行為,對你份汽車保險可以帶嚟災難性嘅後果,隨時搞到你一身蟻,手尾長到你唔信。
首先,我哋要明白保險公司嘅運作原則。你買份燕梳,其實係同保險公司簽訂一份合約,雙方都有責任要遵守。作為投保嘅司機,你嘅基本責任就係要誠實同埋喺意外後採取合理行動。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發生意外後停車報案係法定嘅駕駛者責任。如果你選擇不顧而去,甚至「遇事不報」,喺保險公司眼中,你已經嚴重違反咗保單條款入面最核心嘅「誠信原則」同「合作條款」。
一旦你因為不顧而去而被刑事檢控,甚至罪名成立,你千祈唔好諗住仲可以好似平時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索償。保險公司嘅理賠部門唔係傻㗎,佢哋會徹查成單意外嘅來龍去脈,包括向香港警務處索取意外報告。當佢哋發現你有不顧而去**嘅定罪紀錄,九成九會做一個決定:repudiate liability,即係「踢保」或者叫「拒絕承保責任」。
咁「踢保」意味住啲乜?簡單嚟講,就係保險公司唔會為呢次交通意外負擔任何一分一毫嘅賠償。呢個後果可以分為兩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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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三方嘅賠償:呢個係最攞命嘅。假如你撞到人哋架車、撞爛政府公物,甚至最不幸地導致他人傷亡,所有嘅維修費、賠償金、醫療開支、人命傷亡嘅交通意外賠償等等,本應由你份第三者責任保險負責嘅,而家全部要由你個人荷包「硬食」。2026年嘅今日,撞到架靚少少嘅車,閒閒哋維修費都幾十萬;如果涉及人命傷亡,索償金額可以係天文數字,幾百萬甚至過千萬都有可能。你為咗一時嘅驚慌或者僥倖心理而不顧而去,結果就係將自己推向破產嘅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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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己車輛嘅損毀:如果你買嘅係「全保」,本來自己架車嘅維修費都可以claim。但係因為你不顧而去,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同樣有權唔賠畀你。結果就係,你唔單止要自己孭起第三方嘅巨額賠償,連自己架車嘅維修費都要自己搞掂。
試諗一個實際例子:個司機喺停車場唔小心撞凹咗隔離架Benz,佢心諗冇人見到,就拿拿聲揸走。點知天眼影到晒,車主報警,警方根據車牌搵到個司機,最後被裁判法院裁定「不顧而去」同「不小心駕駛」罪成。架Benz維修費要20萬,個司機諗住報燕梳,點知保險公司一見到佢有不顧而去嘅紀錄,即刻出信「踢保」。結果,個司機除咗要面對罰款、違例駕駛分數扣減(不顧而去扣5分,不小心駕駛都係扣5分,加埋10分),仲要自己嘔20萬出嚟賠畀人。如果當初佢肯停低,留張紙仔聯絡車主,或者報警處理,最多都係影響下年嘅保費同墊底費,絕對唔會搞到咁大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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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以為賠完錢、服完刑就一了百了。不顧而去呢個駕駛罪行嘅案底,會好似一個烙印咁跟住你,長遠嚟講嚴重影響你日後買保險。
保費同「墊底費」幾何級數上升:當你下年要續保,或者轉去第二間保險公司投保時,你必須如實申報所有定罪紀錄。保險公司嘅核保部門會將有不顧而去紀錄嘅司機列為「極高風險客戶」。佢哋嘅計法好簡單:一個會喺意外後逃走嘅人,誠信有問題,駕駛態度亦極可能好有問題。為咗平衡風險,佢哋一係就會將你嘅保費加到一個你難以負擔嘅水平,可能係正常保費嘅三、四倍甚至更多;一係就大幅提高「墊底費」,例如規定頭五萬、十萬嘅索償你要自己畀。
直接被拒絕投保:好多主流嘅保險公司,為咗維持公司嘅風險水平,係會直接拒絕為有不顧而去、危險駕駛,甚至「頂包」(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等嚴重駕駛罪行紀錄嘅司機提供任何保險,連最基本嘅第三者責任保都唔肯賣畀你。到時你就會發現,想搵間公司肯保你,就好似大海撈針一樣。冇第三者保險就係犯法,唔可以出車,如果你係職業司機,例如貨車、Van仔司機,咁就等同斷咗米路。
「頂包」的雙重毀滅:有啲人不顧而去之後,驚到六神無主,會搵屋企人或者朋友出嚟「頂包」。呢個行為絕對係火上加油,愚蠢至極。一旦被警方或者保險公司嘅調查員識穿(佢哋對呢啲案最有經驗),後果唔單止係原本嘅交通意外索償被拒,仲會引發更嚴重嘅刑事檢控。提供假口供意圖誤導警方同呃保險金,係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欺詐」罪,呢啲都係極嚴重罪行,刑罰比不顧而去重好多,通常都要監禁,罪成後想再買到車保基本上係無可能。
總括而言,處理交通意外嘅黃金法則只有一條:無論意外幾輕微,責任喺邊個度,都必須即刻停車報案。遵守《道路交通條例》列明嘅意外後處理程序,唔單止係履行公民責任,更加係保護你自己免受無窮無盡嘅法律同財務風險嘅唯一方法。為咗一時嘅方便或者逃避,選擇不顧而去,換嚟嘅係保險失效、巨額債務同埋一個跟足你幾年嘅污點,絕對係得不償失。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即刻尋求專業律師嘅法律意見,而唔係自己亂咁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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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而去」求情理由
好,如果你唔好彩因為一單交通意外,被控告「不顧而去」,喺法庭上面對住個官,除咗認罪或者唔認罪之外,仲有一個好重要嘅環節,就係「求情」。好多人以為求情就係喺度喊苦喊忽,其實完全唔係咁簡單。一個好嘅求情,係要由你嘅律師有策略地向法官展示,點解你值得一個比較輕嘅判罰。呢個過程絕對唔係為自己嘅行為搵藉口,而係承認咗自己嘅過失之後,提出一啲合情合理嘅因素,希望法官喺判刑嗰陣可以網開一面。以下我哋會深入啲,拆解吓喺2026年嘅法律環境下,有啲咩「不顧而去」嘅求情理由係比較常見同埋有效。
法官喺判刑嗰陣,唔係淨係睇你犯咗咩事,仲會睇埋你本身係一個點樣嘅人。所以,你嘅個人背景係求情嘅一個重要切入點。
良好駕駛紀錄及無案底: 呢個可以話係最有份量嘅求情理由。如果你揸咗十幾年車,一直都紀錄良好,從來冇因為不小心駕駛或者其他駕駛罪行而被扣過違例駕駛分數,更加冇任何刑事案底,你嘅律師一定會大大力強調呢一點。呢個代表今次嘅犯錯只係你人生中一次非常罕見嘅失誤,同你一向嘅品格唔相符。法官通常會考慮到你過往對道路安全嘅尊重,而唔會一嚟就重判。
家庭支柱同特殊情況: 如果你係屋企嘅唯一經濟支柱,要養年邁嘅父母、年幼嘅仔女,或者配偶有長期病患需要你照顧,呢啲都係非常有力嘅求情點。你需要向法庭證明,一旦你被判取消駕駛資格(停牌),唔單止會影響你嘅工作,更加會直接拖垮成個家庭嘅生計。例如,如果你嘅工作需要每日揸車送貨,停牌就等於失業;又或者你每日要車屋企人去覆診,停牌會對佢哋造成極大不便。記住,講呢啲嘢唔係賣慘,而係要有實質證明,例如工作合約、家人嘅醫生紙等等,去證明你講嘅係事實。
職業依賴及社會貢獻: 有啲職業係冇咗個車牌就玩完,例如職業司機、地產經紀、需要經常見客嘅銷售員等。你可以詳細解釋你嘅工作性質,以及失去駕駛執照對你事業嘅毀滅性打擊。另外,如果你平時有做開義工、參與社區服務,或者喺工作崗位上有咩卓越嘅貢 Z獻,呢啲都可以作為你品格良好嘅佐證,顯示你係一個對社會有貢獻嘅人,希望法庭可以畀次機會你。
除咗你個人之外,案發當時嘅情況同你事後嘅處理手法,亦都係法官衡量判罰輕重嘅關鍵。
意外嘅嚴重性: 呢個係一個非常現實嘅因素。如果你牽涉嘅交通意外極之輕微,例如只係輕輕掂到人哋架車嘅泵把,留低一條唔顯眼嘅花痕,亦都冇人受傷,咁「不顧而去」嘅嚴重性自然會低好多。相反,如果意外導致他人受傷,甚至係嚴重嘅危險駕駛情況,求情嘅空間就會變得非常細。喺求情時,律師會強調意外嘅輕微程度,證明你當時可能真係冇察覺,或者覺得事件太微不足道,而唔係存心逃避重大嘅法律責任。
一時驚恐(Panic): 「我當時真-係好驚,個腦一片空白,所以先冇即刻停車。」呢個係一個好常見嘅求情理由,但係要用得有技巧。你唔可以簡單咁講一句「我驚」,而係要具體描述當時嘅心理狀態。例如,你係一個新手司機,第一次遇到交通意外,完全唔識點處理,喺極度慌亂之下先至揸走咗。呢個理由嘅目的,係要說服法官你嘅行為係出於軟弱同恐懼,而唔係惡意逃避責任。
事後嘅補救行動: 呢個係展示你悔意嘅黃金機會。雖然你喺意外一刻「不顧而去」,但如果你喺好短時間內(例如幾個鐘之後)冷靜落嚟,主動返去現場、嘗試聯絡對方車主,或者直接去警署自首,呢啲都係非常積極嘅補救行為。即使你係喺警察搵上門之後先承認,但如果你喺調查過程之中表現得非常合作,有問必答,冇隱瞞任何嘢,呢啲合作態度都會被法庭視為有悔意嘅表現。最重要嘅係,如果你有心去處理賠償問題,例如主動聯絡自己嘅保險公司,同對方傾點樣賠償維修費,甚至喺上庭之前已經達成和解,將賠償金額交畀對方,呢啲實際行動比起講一萬句「對唔住」更有力。呢啲行為顯示你願意承擔責任,唔係想逃避交通意外賠償。
喺香港嘅司法制度下,你嘅認罪態度對判刑有直接影響。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早認罪通常可以獲得刑期扣減。
及早認罪: 如果你喺第一次上裁判法院提堂嗰陣就選擇認罪,一般可以獲得最多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呢個唔單止係一個程序上嘅優惠,亦都係向法庭傳達一個清晰嘅訊息:你承認自己做錯,願意承擔後果,並且唔想浪費法庭同律政司嘅寶貴資源去進行審訊。呢種做法,本身就係一種悔意嘅表現。
真誠悔意: 除咗認罪之外,你嘅整體態度都好重要。一封由你親手寫、措辭誠懇嘅求情信,可以更加立體咁表達你嘅歉意同反省。信入面可以講述你事後嘅反思、對受影響人士嘅歉意,以及你對將來會點樣做一個更負責任嘅駕駛者嘅承諾。記住,重點係真誠,唔係華麗嘅詞藻。
總括嚟講,「不顧而去」係一個嚴重嘅駕駛罪行,可以導致罰款及監禁。但係,一個準備充足、有理有據嘅求情,絕對有機會將判罰嘅嚴重性大大降低。關鍵係要盡早尋求專業嘅法律意見,搵一個有經驗嘅律師幫你分析案情,組織最好嘅求情論點。佢哋會知道邊啲理由喺裁判法院或者更高級嘅法院(例如區域法院)會比較受落,點樣將你嘅悔意同正面因素最有效地呈現畀法官。千萬唔好諗住自己可以亂咁「兜」,或者用啲例如「我唔知要停車報案」呢類藉口,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身為司機,你有責任知道呢啲基本法規。相反,誠實面對,積極補救,再配合專業嘅法律協助,先係將傷害減到最低嘅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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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索償點處理?
搞完刑事檢控嗰part,好多苦主最關心嘅,始終都係錢銀問題——即係點樣追討返自己嘅損失。當你遇到一單「Hit-and-Run」交通意外,架車爛咗、人又傷咗,但對方個司機就走咗佬,你份交通意外賠償可以點樣追?呢個時候,民事索償嘅處理方式,就會因為搵唔搵得返個肇事司機而有兩條完全唔同嘅路。
如果香港警務處成功鎖定肇事車輛同司機,咁對你嚟講就係最好嘅消息。成件事會變得相對直接,你可以循一般嘅交通意外索償程序去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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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準備索償:首先,警方嘅調查報告、現場相片、車Cam片、目擊證人嘅聯絡資料,同埋你自己所有醫療開支單據、維修報價單、因為受傷而請假導致嘅收入損失證明等等,全部都要keep得好齊。呢啲係你向對方保險公司或者法庭提出索償嘅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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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律師出信:通常第一步,你會委託專業嘅律師,向肇事司機同佢嘅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發出律師信(Letter of Demand),正式提出索償要求,詳細列明你嘅損失金額同計算方法。好多時,對方保險公司喺收到律師信之後,會開始同你嘅律師進行談判,嘗試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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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嘅影響:喺呢個階段,刑事案嘅結果對你嘅民事索償非常有利。如果對方司機已經因為不顧而去、遇事不報,甚至係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而被定罪,根據《證據條例》第62條,呢個定罪紀錄喺民事訴訟入面就可以用嚟證明佢有疏忽同埋需要負上法律責任。簡單啲嚟講,你唔使再花九牛二虎之力去證明係佢錯,因為法庭已經判咗佢有罪,大大減低你喺民事索償上嘅舉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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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法院:如果對方或佢嘅保險公司唔肯賠,或者賠償金額傾唔掂,你嘅律師就會正式入稟法院。索償金額如果喺港幣7萬5千蚊以下,會喺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7萬5千蚊至300萬就係區域法院;超過300萬就會去到高等法院。不過放心,絕大部分交通意外賠償案件都唔使真係打到上庭,超過九成都會喺過程中達成和解。
呢個情況就棘手好多,亦係不顧而去案件最令人頭痛嘅地方。個衰人走咗,車牌又可能係假嘅,或者根本冇人見到,警方用盡方法都搵唔到人,咁你係咪就要自己硬食晒所有損失?
答案係:唔係嘅。喺呢個時候,你就需要認識一個非常重要嘅機構: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簡稱MIB)。
MIB嘅成立目的,就係為咗處理呢類「孤兒單」,即係受害人因為遇上唔受保(uninsured)或者肇事後逃逸(untraced)嘅司機而無法獲得賠償嘅情況。佢哋有兩個主要基金:
第一基金(First Fund):處理肇事司機有身份但冇買第三者保險嘅情況。 第二基金(Second Fund):專門處理好似你呢種「Hit-and-Run」搵唔到司機嘅情況。
向MIB申請索償嘅程序同要點如下:
及時報警:你必須要喺意外發生後盡快停車報案。MIB受理嘅大前提係,你已經盡咗駕駛者責任同市民責任,即刻通知警方。如果拖得太耐,佢哋可能會質疑事件嘅真確性。
盡快通知MIB:你或者你嘅代表律師要盡快書面通知MIB你打算提出索償。雖然法律上嘅追溯期(limitation period)可能係幾年,但MIB嘅指引係希望你盡早通知,等佢哋可以及時跟進同調查。
索償範圍:呢點要特別留意。根據截至2026年嘅規定,MIB嘅保障主要集中喺人身傷亡方面。換句話講,如果你因為意外受傷而產生醫療費用、收入損失、或者不幸導致永久傷殘甚至死亡,MIB就會根據法庭對傷亡賠償嘅評估標準(例如「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即PSLA嘅賠償)作出賠償。但係,對於財物損失(例如你架車嘅維修費),MIB嘅第二基金係唔包嘅。呢個係一個好重要嘅分別,所以如果你架車只係小碰撞、人冇事,只係想追討返維修費,MIB就幫唔到你。呢個情況下,你只能寄望自己有買「全保」(綜合保險),先向自己嘅保險公司索償,再由佢哋睇下有冇機會追討。
提供詳盡證據:向MIB索償同向普通保險公司索償一樣,你都要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警方報告、醫療報告、收入證明等等。MIB會委派公證行或者律師去調查你嘅個案,確保索償係合理同埋真實嘅。佢哋亦會評估你有冇「共同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即係意外發生時你係咪都有部分責任,從而調整賠償額。
總括嚟講,無論搵唔搵到個肇事司機,尋求專業嘅法律意見都係至關重要嘅一步。一個有經驗嘅律師,可以幫你分析案情,指導你點樣最有效地收集證據,代表你同對方保險公司或者MIB周旋,為你爭取最公平合理嘅交通意外賠償。記住,不顧而去嘅民事索償過程可以好漫長同複雜,千祈唔好因為怕麻煩而放棄自己應有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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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時要搵律師幫手?
老實講,好多人以為「不顧而去」呢啲交通意外,係小事一樁,自己搞得掂,但呢個諗法可以話係大錯特錯。咁究竟幾時先要搵律師幫手?答案其實好簡單:越早越好,最好係喺你諗住或者做咗「不顧而去」呢個決定嘅一刻,已經要搵。唔好等到差人上門先嚟騰雞。我哋可以將成件事分幾個階段去睇,你就明律師喺每一個環節有幾重要。
呢個係最多人忽略,亦都係最黃金嘅時機。當你發生交通意外,無論大定細,個心一定會慌。呢個時候,你可能會諗:「唉,好似冇人見到,走咗去算啦,費事煩。」呢個念頭一出現,你就已經企咗喺懸崖邊。
預防勝於治療: 如果你喺呢個時候,唔係即刻踩油走人,而係打個電話俾律師,諮詢緊急法律意見,情況會完全唔同。律師第一時間會提醒你,根據現時(2026年)嘅《道路交通條例》,任何司機喺意外後,如果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法律責任上係必須要停車報案。一個五分鐘嘅電話,可以將你由一單可能干犯「不顧而去」刑事罪行嘅邊緣拉返返嚟,變返做一單純粹嘅交通意外處理。律師會教你正確嘅報警程序,點樣同對方司機交換資料,點樣保障自己,呢啲都係防止事件惡化嘅關鍵。相反,如果你走咗,就係由一件可能只係牽涉保險公司賠償嘅民事問題,升級做有機會留案底、罰款及監禁嘅刑事檢控。
避免錯上加錯: 有啲人更加會諗:「不如搵個朋友『頂包』啦!」呢個行為,後果比「不顧而去」本身嚴重好多倍,隨時會被控告更嚴重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罪最高刑罰係監禁七年。一個有經驗嘅律師會即刻喝停你呢個極度危險嘅想法,清楚解釋當中嘅法律風險,避免你一錯再錯。
如果你當時冇搵律師,選擇咗「不顧而去」,咁好快香港警務處嘅交通部就會搵上門。佢哋可能係打電話叫你「返去協助調查」,又或者直接上門拍門。呢一刻,就係你必須要搵律師嘅「死線」,絕對唔可以再猶豫。
保障你嘅權利: 喺你冇律師陪同嘅情況下同警方落口供,係非常危險嘅。好多人會抱住「解釋返件事就冇事」嘅心態,結果講多錯多,或者喺警方嘅盤問技巧下,承認咗一啲對自己極之不利嘅細節。記住,你係有權保持緘默嘅。律師會陪同你到警署,確保整個會面同落口供過程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唔會俾人誤導或施壓。佢會教你點樣回應問題,邊啲可以講,邊啲應該保持緘默,最大限度保障你嘅權益。
分析證據強弱: 警方搵得你,代表佢哋手上已經有一定證據,例如車Cam片、目擊證人等等。律師可以根據你提供嘅資訊,初步評估警方手上證據嘅強度,幫你分析成個案情嘅嚴重性。例如,警方嘅證據係咪足以證明你係當時嘅司機?意外嘅情況究竟構成不小心駕駛定係更嚴重嘅危險駕駛?有咗呢啲專業分析,你先可以決定下一步嘅策略。
如果警方搜證完畢,決定落案起訴你,案件就會交由律政司處理,排期上裁判法院。到咗呢個階段,律師嘅角色就由「顧問」變成你嘅「戰友」,佢嘅工作包括:
代表你同控方談判: 喺好多情況下,律師可以代表你同律政司進行商討。例如,如果你同時被控「不顧而去」同「不小心駕駛」,律師可能會嘗試以你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為條件,換取控方考慮撤銷「不顧而去」呢條控罪。呢啲控辯協商(Plea Bargaining)嘅技巧,普通市民係絕對冇可能自己處理到。成功嘅話,可以大大減低你嘅罪名同刑罰。
準備法庭抗辯: 律師會仔細研究控方所有證據,搵出當中嘅疑點同漏洞,為你制訂最佳嘅抗辯策略。例如,辯稱你當時唔知道發生過意外、或者意外極其輕微令你無法察覺等。如果決定要打官司,律師會喺法庭上盤問控方證人,並代表你作出陳詞,力求為你洗脫罪名。
為你求情減刑: 即使最後罪名成立,律師嘅工作都未完。佢會準備一份詳盡嘅求情陳詞,向法官解釋你嘅背景、犯案原因、悔意等等,爭取最輕嘅判罰。一個好嘅求情,可以令法官判處較低嘅罰款、較短嘅取消駕駛資格期限,甚至避免監禁。同時,佢亦會處理因定罪而引申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嘅扣分問題,例如「不顧而去」會被扣5分,「遇事不報」亦會被扣3分,律師會確保法庭同運輸署嘅記錄正確無誤。
總括嚟講,由你萌生「走人」念頭嘅一刻,到最後法庭判決,甚至處理後續嘅保險索償問題,律師都扮演住不可或缺嘅角色。處理「不顧而去」呢類駕駛罪行,牽涉複雜嘅法律程序同嚴重嘅法律責任,絕對唔係可以「自己搞」嘅事。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先係保障自己嘅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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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嘅法律程序
一旦香港警務處嘅交通部完成咗對一單交通意外嘅調查,尤其係牽涉到「不顧而去」呢類嚴重駕駛罪行,佢哋就會將蒐集到嘅所有證據,例如口供、現場相片、CCTV錄影片段等等,整理成一份詳細嘅檔案,然後轉交俾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去決定下一步點做。呢個階段,就正式由警方調查轉入刑事檢控嘅法律程序。好多司機喺呢個時候會開始感到徬徨,因為成件事嘅主導權已經唔再喺自己手上。
律政司嘅檢控官會好似一個守門員咁,仔細審視警方交上嚟嘅所有證據。佢哋嘅決定主要基於兩大原則: 1. 有冇足夠證據達致合理定罪機會? 檢控官會評估現有證據喺法庭上係咪足以證明你「在無合理疑點」下干犯咗控罪。如果證據薄弱,例如身份辨認唔到、冇獨立證人等等,律政司就可能決定唔告。 2. 檢控係咪符合公眾利益? 就算證據充足,如果控罪極之輕微,或者被告人有好特殊嘅背景同情況,律政司都可能基於公眾利益而選擇用其他方式處理,例如發出警告信,而唔係正式起訴。不過,對於「不顧而去」呢啲關乎道路安全同駕駛者責任嘅罪行,通常都會被視為符合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如果律政司決定起訴,佢哋會決定用邊條罪名去告。好多時,「不顧而去」(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會連同「遇事後冇停車」(第56(2)條)同埋「遇事後冇報案」(第56(3)條)一齊告。如果意外本身涉及駕駛失誤,仲可能會加告一條「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如果案情嚴重,例如超速、衝燈導致意外,甚至可能提升到「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嘅層次。更嚴重嘅情況,如果警方發現司機搵人「頂包」,咁就唔單止係交通罪行,仲會被加控一條極之嚴重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罪最高可以判監禁,刑罰比不顧而去本身重好多。
當律政司拍板決定要告之後,你就會經郵寄方式收到由法庭發出嘅傳票(Summons)。呢封信絕對唔可以睇少,佢會清楚列明: 你被控告嘅罪名同相關嘅《道路交通條例》條文。 案件嘅基本案情摘要。 你需要到邊一間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s)應訊。 首次提堂(First Hearing)嘅日期同時間。
收到傳票之後,第一時間要做嘅就係尋求專業嘅法律意見。一個有經驗嘅律師可以幫你分析控方案情嘅強弱、解釋你嘅權利,同埋建議你下一步應該認罪定係唔認罪。千祈唔好因為覺得「小事」就自己一個人去面對,法律程序嘅每一個決定都會影響到最終結果。
首次提堂嗰日,法庭書記會讀出你嘅控罪,然後裁判官會問你:「被告,你認罪定唔認罪?」你嘅回答會決定之後嘅走向:
如果認罪: 控方會向法庭讀出案情撮要,然後你或者你嘅代表律師就有機會向法官求情。求情嘅內容可以包括你嘅良好駕駛紀錄、對事件表示悔意、家庭背景、對社會嘅貢獻等等,希望法官可以輕判。法官聽完求情之後,通常會即日判刑。判罰可以係罰款及監禁(雖然初犯「不顧而去」多數只係罰款)、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停牌),同埋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喺你嘅牌照上記低違例駕駛分數——「不顧而去」會被扣5分。呢啲違例駕駛分數會記錄喺運輸署嘅檔案度,兩年內扣滿15分或以上就要停牌。
如果唔認罪: 法庭就會將案件押後,另訂一個審訊日期。喺呢段時間,你同你嘅律師就要為審訊做好準備,包括搵出控方案情嘅疑點、聯絡辯方證人、準備盤問控方證人嘅問題等等。到審訊嗰日,控辯雙方會喺庭上各自舉證,由裁判官去裁定你有罪定無罪。呢個過程涉及複雜嘅法律技巧同證據規則,所以如果你選擇唔認罪,搵個好律師代表你就更加重要。
雖然大部分「不顧而去」案件都係喺裁判法院處理,但如果案件極之嚴重,例如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嘅交通意外,或者涉及「頂包」呢類妨礙司法公正嘅行為,案件就有可能會移交到更高級別嘅法院審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嚴重嘅案件可以由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甚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原訟庭審理。呢啲法院嘅法官有權判處更重嘅刑罰,例如更長嘅監禁年期同更長嘅停牌期。
最後要提提你,刑事檢控嘅結果會直接影響到民事嘅交通意外賠償問題。如果你因為「不顧而去」而被定罪,呢個刑事紀錄好可能會成為對方喺民事索償時嘅有力證據。同時,你嘅保險公司亦可能因為你違反咗駕駛者誠信同合法駕駛嘅保單條款,而拒絕为你嘅保險索償「包底」,到時所有賠償責任就要由你一個人孭晒,絕對係「手尾長」。所以,面對刑事檢控,每一步都要小心謹慎,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先係最穩陣嘅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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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扣分點計?
講到「不顧而去」,好多司機最關心嘅其中一樣嘢,就係「啲分點計㗎?會唔會釘牌?」呢個問題絕對唔可以睇少,因為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俗稱扣分制) 嘅目的就係要懲罰同阻嚇罔顧 道路安全 嘅 司機。一旦分數累積到某個程度,後果可以好嚴重,隨時會被 運輸署 取消駕駛資格,手停口停。所以,我哋今日就深入拆解一下,喺2026年嘅 交通法規 下,涉及「不顧而去」嘅 交通意外,啲 違例駕駛分數 究竟係點樣計算。
首先,要搞清楚一個極之重要嘅概念:通常涉及「不顧而去」嘅案件,你唔會淨係被控告一條罪。警方同 律政司 往往會根據案情,將幾項罪名一齊提出 刑事檢控。你最終被扣幾多分,係視乎你被判罪名嘅總和,而唔係單單計「不顧而去」嗰條。呢個就係點解好多時個案嘅後果會比預期中嚴重得多。
根據現行嘅《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同「不顧而去」直接相關嘅兩項主要罪行嘅記分如下:
罪行一: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俗稱「不顧而去」)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如果駕駛車輛時發生意外導致他人或動物(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受傷,或者對車輛或財物造成損害,司機必須立即停車。 違例駕駛分數: 如果罪名成立,法庭會判處扣 5分。
罪行二:發生意外後沒有報案(俗稱「遇事不報」)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2)條,如果你冇在意外發生後即時向警務人員或到就近警署報案(並且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案),就屬於違法。 違例駕駛分數: 如果罪名成立,法庭會判處扣 3分。
睇到呢度你可能會諗:「哦,加埋都係8分啫,好似又唔係即刻釘牌?」少年,你太年輕了。呢兩條罪好多時只係「前菜」,真正嘅「主菜」係引致 交通意外 嗰個駕駛行為本身。警方同 律政司 必定會追查你點解會發生意外,從而加控以下其中一項最常見嘅駕駛罪行:
主菜A: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如果駕駛時未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者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就構成 不小心駕駛。例子包括:跟車太貼、冇留意路面情況、切線冇打燈等等。絕大部分輕微碰撞嘅 交通意外,都係由呢條罪開始。 違例駕駛分數: 罪名成立,扣 5分。
主菜B: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如果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所應有的水平,並且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都會認為這樣駕駛是危險的,就構成 危險駕駛。例子包括:高速「片車」、喺車群中左穿右插、衝紅燈等等。呢條罪比 不小心駕駛 嚴重極多。 違例駕駛分數: 罪名成立,扣 10分。
為咗令大家更易明白,我哋嚟睇幾個模擬情景,睇下啲分係點樣「疊加」上去:
情景一:輕微碰撞後走佬 假設你喺停車場泊車時,唔小心撞到人哋架車嘅泵把,心諗「少少花痕啫」,就冇理到,直接揸走咗。車主睇CCTV報警,香港警務處 搵到你。
你可能面臨嘅控罪同扣分: 1. 不小心駕駛 (因為你泊車時唔夠專注):扣 5分 2. 不顧而去 (冇停車):扣 5分 3. 遇事不報 (冇喺24小時內報警):扣 3分
總數:5 + 5 + 3 = 13分!
只係一次睇落好小事嘅碰撞,你已經累積咗13分。根據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兩年內累積到10分或以上,就必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而累積到8分時,運輸署 就會寄封信提醒你。你呢鋪已經超過咗10分嘅界線。
情景二:高速切線引致意外後逃逸 假設你喺公路上高速切線,搞到後面架車要急煞,結果後面架車失控撞到石壆,但你冇撞到佢,你覺得「唔關我事」,所以冇停車繼續行。但你嘅行為被車Cam影低,受害司機報警。
你可能面臨嘅控罪同扣分: 1. 危險駕駛 (你嘅駕駛方式被認定為危險):扣 10分 2. 不顧而去 (即使冇物理碰撞,你嘅行為引致意外亦有責任停車):扣 5分 3. 遇事不報 (同樣,有責任報警):扣 3分
總數:10 + 5 + 3 = 18分!
18分係咩概念?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任何司機喺兩年內累積滿15分或以上,裁判法院 就會向你發出傳票,你必須上庭。法官有權(而且好大機會)判你 取消駕駛資格。第一次通常會被停牌3個月,如果之前已經有過紀錄,第二次就會停牌6個月。你嘅駕駛生涯好可能因此「一鋪清袋」。
大家必須要明白,扣分只係其中一種行政處罰。除咗扣分,法庭仲會判處罰款,甚至監禁。特別係 危險駕駛,最高刑罰係監禁3年。如果你為咗逃避責任,搵人「頂包」,仲會觸犯更嚴重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呢條罪係可以判終身監禁嘅!到時就唔係扣分、罰錢咁簡單,而係人生自由嘅問題。
因此,當你牽涉任何 交通意外,即使只係極輕微嘅碰撞,最明智嘅做法永遠都係 停車報案。切勿因為一時心存僥倖而選擇「不顧而去」。一來,現今(2026年)周街都係CCTV同車Cam,走得甩嘅機會微乎其微;二來,一旦被捕,你所面臨嘅法律後果,包括扣分、罰款、停牌、影響 保險索償,甚至監禁,遠比你想像中嚴重。如果你對自己嘅情況感到困惑,最好盡快尋求專業 法律意見,搵個 律師 幫你分析案情,商討最佳對策,唔好等到收到法庭傳票先嚟後悔。記住,遵守 駕駛者責任,唔單止係為咗其他人,更加係為咗保護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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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自保Checklist
作為一個經驗豐富嘅司機,就算你揸車幾咁小心,都總有機會遇上交通意外。一旦有事發生,好多人會因為驚、因為亂,而做錯決定,最錯嘅一步就係「走咗去」,即係觸犯「不顧而去」。咁樣做唔單止解決唔到問題,仲會令自己惹上更大嘅法律責任。為咗保障自己,避免由一件普通嘅交通意外,演變成一單刑事檢控,以下呢個「司機自保Checklist」你一定要袋穩,真係發生事嗰陣,跟住做就冇死。
意外一發生,你個腦可能一片空白,但無論如何,請記住以下幾點,係保護你嘅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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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車及保持冷靜: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任何涉及車輛嘅意外,只要導致任何人或動物(指馬、牛、驢、騾、豬、綿羊或山羊)受傷,或任何車輛或財物受損,涉事司機都必須立即停車。呢個係最基本亦係最重要嘅一步。你一開走,就即刻構成咗不顧而去嘅嫌疑。所以,無論架車撞到幾輕微,甚至你覺得唔關你事,都一定要即刻停車、熄匙、拉手掣。深呼吸,盡量令自己冷靜落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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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傷勢與安全: 停車後,首先檢查自己同車上乘客有冇受傷。然後,喺安全情況下,望下對方車輛嘅人有冇事。如果有人受傷,唔好猶豫,即刻打999報警叫救護車。同時,亮起你架車嘅危險警告燈(死火燈),如果喺高速公路或者昏暗嘅地方,仲要喺車後方適當距離(法例建議最少50米)擺放三角警告牌,提醒後嚟嘅車輛,保障現場所有人士嘅安全。
處理完即時安全問題,下一步就係蒐集證據。呢啲證據對日後向保險公司索償,甚至係應對警方調查或法庭訴訟都極之重要。
千祈唔好承認責任: 就算你覺得意外係自己唔啱,都絕對唔好喺現場向對方講「對唔住,係我嘅錯」呢類說話。承認責任可能會直接影響到你嘅保險索償,甚至成為日後檢控你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嘅證據。所有責任問題,應該交由警方、保險公司同法庭去判斷。
拍照同錄影: 用手機盡量影低現場環境。記住要從唔同角度影: 宏觀相: 影低兩架(或以上)車嘅相對位置、附近嘅交通標誌、交通燈、路面標線等。 近鏡相: 影清楚兩架車嘅損毀部份、車牌號碼。 其他證據: 影低路面嘅煞車痕、散落嘅碎片等。 如果有車Cam(行車記錄儀),記得要保存好相關片段,呢個係最強而有力嘅證據。
交換資料: 同對方司機冷靜咁交換以下資料,記住核對對方身份證同車牌,確保資料真確: 姓名(同身份證一樣) 聯絡電話 地址 車牌號碼 車輛登記(牌簿)上嘅車主資料 保險公司名稱及保單號碼
尋找目擊證人: 如果有途人目擊意外經過,可以禮貌地詢問佢哋願唔願意做證人,並索取佢哋嘅聯絡方式。獨立證人嘅證供喺法律程序上好有份量。
完成現場蒐證後,就要進行「官方程序」。
報警程序: 根據法例,如果意外中有人受傷,你必須喺24小時內親身向任何一間警署報案。但係,我哋強烈建議,除非係非常輕微、雙方又達成共識可以「私了」嘅碰撞(其實「私了」都存在風險,對方事後反口話受傷你就麻煩),否則最好都係即時報警,等香港警務處嘅交通警員到場處理。有警員在場記錄,可以避免好多日後嘅爭拗。警方會記錄口供,發出一份「交通意外報告表格」,呢份文件對日後索償好重要。
通報保險公司: 大部分保險條款都要求投保人喺意外發生後嘅24至48小時內通報保險公司,就算你覺得自己冇錯,或者唔打算索償,都一定要報。如果你冇按時通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受理你日後嘅任何索償申請,到時所有交通意外賠償就要自己硬食。報保險時,將你喺現場蒐集到嘅所有資料(包括對方資料、相片、警方檔案編號等)一次過提供俾佢哋。
如果意外比較嚴重,或者警方認為有足夠證據,律政司就有可能提出刑事檢控。呢個時候,你就需要更謹慎去應對。
錄取口供要小心: 警方會邀請你到警署錄取詳細口供(俗稱「警誡供詞」)。喺錄口供之前,你有權保持緘默,亦有權尋求法律意見。我哋強烈建議,尤其係面對可能涉及危險駕駛、不顧而去等嚴重控罪時,一定要先諮詢律師。律師會根據你嘅情況,分析案情,教你點樣應對最有利,保障你嘅法律權益。記住,《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賦予你呢啲權利。
切勿以身試法: 有啲人出事後會諗埋啲「屎橋」,例如搵人「頂包」。呢個行為極之愚蠢,一旦被揭發,你同「頂包」者都會被控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呢條罪比好多交通罪行嚴重得多,刑罰可以係即時監禁,分分鐘會由裁判法院審理嘅案件,升級到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處理,到時就真係後悔莫及。
了解潛在後果: 要清楚知道唔同罪行嘅後果。例如「不小心駕駛」會被記5分;而「不顧而去」除咗要面對最高$10,000罰款及監禁6個月外,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一經定罪更會被記10個違例駕駛分數,對於一個P牌司機或者本身已經有底分嘅人嚟講,好容易會引致取消駕駛資格。有心理準備,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係應對司法程序嘅不二法門。
總而言之,遇到交通意外,保持冷靜、依法辦事、保留證據、尋求協助,就係最好嘅自保方法。將呢個Checklist記喺心度,有需要時就能夠幫你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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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處理懶人包
揸車嘅朋友,馬路如虎口,就算你幾咁小心,都總有機會遇上大大小小嘅交通意外。一旦發生意外,好多司機都會即刻「嚇到個心離一離」,手忙腳亂唔知點算好。最驚就係處理得唔好,明明只係一單小意外,最後竟然會惹上刑事檢控,甚至俾人告「不顧而去」。為咗唔想大家到時口啞啞,呢個「交通意外處理懶人包」就一步步教你點做,記住以下步驟,保障自己嘅權益,亦盡返駕駛者責任。
發生交通意外後,無論碰撞幾輕微,你嘅首要責任,亦係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嘅規定,就係 「必須停車」。呢個係黃金法則,亦係分辨你係咪干犯「不顧而去」罪行嘅第一步。
立即停車: 只要你意識到發生咗碰撞,就要即刻搵個安全嘅位置停車。千祈唔好諗住「冇人見到」或者「好似好輕微」就繼續揸走,呢個行為本身已經可以構成遇事不報或不顧而去。 確保安全: 停車後,即刻著「死火燈」(危險警告燈),提醒後方車輛。如果喺高速公路或者繁忙路段,情況許可嘅話,所有人都應該盡快離開車廂,去到路邊安全嘅地方,例如防撞欄後面,以防再有二次意外。 檢查傷勢: 立即檢查自己、車上乘客,以及對方車輛嘅司機同乘客有冇受傷。呢個動作非常重要,因為一旦有人受傷,無論傷勢幾輕,你嘅法律責任同處理程序就會完全唔同。根據法例,只要有人命傷亡,你係 必須 立即報警。
喺確保安全之後,就係搜集證據同交換資料嘅時間。呢啲資料對於之後嘅保險索償**或者可能嘅法律程序係至關重要嘅證據。千祈唔好因為怕麻煩而hea做,否則後患無窮。
瘋狂影相/拍片: 用你部手機,由遠到近、多角度咁影低現場環境。重點要影嘅包括: 雙方車輛損毀情況: 盡量影特寫,清楚顯示碰撞位置同損毀程度。 車輛相對位置: 影低兩架車停低後嘅全貌,最好可以顯示埋附近嘅路牌、交通燈、行車線等。 煞車痕/路面碎片: 如果有明顯嘅煞車痕或者車輛碎片,都要影低佢。 路面環境: 當時嘅天氣(乾地/濕地)、交通標誌、道路情況等。 交換必要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喺冇人受傷嘅情況下,如果對方提出合理要求,你有責任提供以下資料。建議你直接用手機影低對方嘅證件,避免抄錯: 姓名 地址 車牌號碼 車主姓名及地址(如果司機唔係車主) 駕駛執照號碼 保險公司名稱及保單號碼
記住,喺呢個階段,保持禮貌,但唔需要亦唔應該承認任何責任。你只需要冷靜咁講「不如我哋先交換資料,影低現場情況,之後再交俾保險公司處理」。隨便認錯可能會對你日後嘅交通意外賠償有好大影響。
好多人喺呢個位都會好掙扎:「私了好唔好?報警會唔會好麻煩?」答案其實好簡單,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必須報警嘅情況: 1. 有人受傷: 只要有任何人(包括司機、乘客、途人)報稱受傷或唔舒服,無論睇落幾輕微,你都 必須 立即打999報警。隱瞞傷勢可能會令你由一單普通交通意外,升級到可能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嘅嚴重罪行。 2. 涉及政府或公共財物損毀: 例如撞爛咗路邊欄杆、交通燈、消防龍頭等。 3. 對方拒絕提供資料或懷疑對方犯法: 例如你懷疑對方飲酒、藥駕,或者對方態度惡劣唔肯合作,甚至想走,就應該即刻報警,交俾香港警務處人員處理。 4. 發生嚴重損毀或案情複雜。
可以考慮不即時報警嘅情況: 如果意外非常輕微,例如只係停車場泊位時輕輕hi到, 並且 (1)肯定冇人受傷,以及 (2)雙方都同意和解(私了)或者同意交換資料後各自向保險公司申報,咁你哋可以唔需要即時報警。但係,即使冇即時報警,如果你喺提供資料方面有困難(例如對方走咗),你仍然有責任喺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親身到就近警署停車報案。超過24小時就可能構成遇事不報。
要特別小心所謂「私了」,如果對方事後反口,或者之後先發現有隱藏傷勢,你就會口同鼻拗。所以,除非係極度輕微而且你對情況百分百有信心,否則最穩陣嘅做法始終係報警或至少到警署備案。
搞掂現場嘅嘢之後,手尾仲未完。返到屋企要即刻處理以下幾樣嘢:
通知保險公司: 無論你覺得係咪你嘅錯,都必須喺保單規定嘅時間內(通常係24至48小時)通知你嘅保險公司,填妥並遞交意外報告表格。即使你打算私了,都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備案,以防對方反口。如果你冇按時申報,保險公司日後有權拒絕處理你嘅保險索償。 尋求法律意見: 如果意外比較嚴重,或者警方表示可能會對你提出刑事檢控(例如不小心駕駛),你應該盡快搵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一個有經驗嘅律師可以幫你分析案情,指導你如何應對警方嘅調查同口供,甚至代表你上庭。好多時,及早嘅法律介入,可以將事件嘅影響減到最低,避免喺裁判法院或更高級別嘅法院(如區域法院)留下案底。 切勿「頂包」: 有時可能會有人為咗保住自己嘅駕駛執照或者逃避更嚴重嘅刑責,叫朋友或家人幫手「頂包」。呢個行為極度愚蠢,因為「頂包」本身已經構成非常嚴重嘅罪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嘅話刑罰分分鐘重過原本嘅交通罪行,絕對會被判監禁。 留意違例駕駛分數: 要知道,一旦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等罪名成立,除咗要面對罰款及監禁,仲會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被扣減違例駕駛分數。例如,不小心駕駛一般會扣5分。分數累積到一定程度,運輸署就會發出告票,甚至會取消駕駛資格。
總之,處理交通意外嘅核心原則就係:停車、報警(如有需要)、記錄、通知保險。每一個步驟都係為咗保障你嘅法律權益,同時亦係履行一個負責任司機應有嘅道路安全義務。做足呢幾步,就可以大大減低因為一時驚慌而演變成「不顧而去」等嚴重刑事罪行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