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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冇停車點算?
撞車冇停車點算?
喺香港地揸車,最怕就係遇到交通意外。無論大撞定小撞,好多人第一個反應都係個腦一片空白,嚇到個心都離一離。有啲司機可能會因為驚、因為唔知點處理,或者純粹一時糊塗,喺發生碰撞之後冇停車就踩油走咗。如果你不幸係其中一個,或者你身邊嘅朋友做咗呢件傻事,咁「撞車冇停車點算?」就係一個你必須要即刻面對嘅嚴峻問題。千祈唔好諗住可以博懵,因為現代嘅執法科技,加上「天眼」周街都係,想成功「肇事逃逸」幾乎係冇可能嘅事,而且手尾會非常之長。
首先,我哋要搞清楚法律上嘅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任何車輛如果發生意外導致有人或動物受傷,或者其他車輛、財物受到損毀,涉事司機就 必須 停車。呢個「停車」唔係停一秒望一望就走得,而係要留喺現場一段合理時間,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查詢嘅人提供你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車牌號碼同埋登記車主嘅資料。如果你撞到人,更加要即刻報警。就算只係撞到死物,例如撞爛咗人哋嘅欄杆或者撞凹咗架冇人嘅死車,你都要停車並喺當眼處留低你嘅聯絡方法。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喺現場提供唔到資料,你都必須喺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盡快親身去最近嘅警署報案。
如果你冇咁做,你就可能同時觸犯兩條罪:「意外後沒有停車」同「意外後沒有報案」。喺2026年嘅今日,隨住社會對道路安全嘅日益關注,加上運輸及物流局同立法會近年多次討論要提高罰則,呢兩條罪嘅後果絕對唔輕。就好似之前容海恩議員喺立法會會議上都提過,要堵塞法律漏洞,加強對肇事逃逸司機嘅阻嚇力。
意外後沒有停車: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呢項會被記5分。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00及監禁6個月。 意外後沒有報案:呢項會被記3分。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5,000及監禁6個月。
你要明白,呢兩條罪係獨立於意外本身嘅刑責。例如,意外嘅成因可能係不小心駕駛(記5分),甚至係更嚴重嘅危險駕駛(記10分)。換言之,如果你因為不小心駕駛撞到車,然後又冇停車報案走咗去,律政司係可以告你三條罪,分分鐘一次過加埋就超過10分,隨時要面臨停牌甚至取消駕駛資格。所以,一時嘅怯懦,代價可以非常沉重。
好,講咗咁多嚴重性,如果你真係已經犯咗錯,離開咗現場,係咪就冇得救?答案係:越快補鑊,傷害越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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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24小時:記住,法律俾你24小時去報案。如果你喺呢段時間內主動去警署自首,雖然未必可以完全豁免「冇停車」嘅責任(因為法例要求係「意外後」即時停車),但你主動報案嘅行為,至少可以避免多一條「冇報案」嘅控罪。喺法官面前,你嘅悔意同主動承擔責任嘅態度,絕對會係一個重要嘅求情因素。你嘅代表律師可以向裁判法院嘅裁判官解釋,你係因為一時驚慌失措先會離開,但冷靜過後已馬上履行公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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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尋求法律意見:喺你去警署之前,如果時間許可,最好先搵個專打交通官司嘅律師諮詢一下。律師會教你點樣去錄口供,保障你嘅權益,避免你因為緊張亂講嘢而令到情況更差。例如,你應該如實交代事發經過,但唔需要過份揣測或承認一啲你唔肯定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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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所有資料:去警署前,準備好你嘅身份證、駕駛執照、車輛登記文件(牌簿)同埋保險單。香港警務處嘅警員會要求你提供呢啲文件,同埋一份詳細嘅口供。
有啲司機可能會心存僥倖,諗住架車唔係自己名,或者借朋友車揸,就算俾人影到車牌都唔關自己事。呢個想法就大錯特錯。警方會根據車牌號碼,向運輸署攞料,搵出登記車主。之後,車主會收到警方寄嚟嘅表格,要求喺指定時間內提供意外發生時嘅司機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如果登記車主收唔到合理解釋而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本身就係一條獨立嘅罪行,呢個係為咗防止有人利用「頂包」或者「唔知邊個揸」呢啲法律漏洞去逃避責任。呢條罪嘅罰則一啲都唔輕,最高可判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近年法院為咗打擊呢種行為,判刑亦越嚟越重。所以,如果你係車主,將架車借咗俾人,出事後對方唔肯承擔,你將會非常麻煩。作為司機,為咗唔好連累車主,更加應該第一時間去自首。
總括嚟講,撞車冇停車係一個極度錯誤嘅決定。後果唔單止係罰款、記分、停牌,更嚴重嘅係會留有案底,影響深遠。與其提心吊膽等警察上門,不如鼓起勇氣,喺黃金時間內主動去承擔責任。記住,誠實同負責,永遠都係將傷害減到最低嘅最佳方法。近年政府,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到負責執行嘅陳美寶,都多次強調會檢討法例,加強執法,打擊任何危害道路安全嘅行為,所以唔好再以為「走咗去」係一個可行嘅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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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罰則一覽
講到2026年嘅最新罰則,各位司機真係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因為自從上年立法會三讀通過咗由運輸及物流局提交嘅《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之後,有關交通意外後冇停車同冇報案嘅罰則,可以話係「加辣」咗好多。當時好似容海恩議員呢啲關注道路安全嘅聲音,都大力推動要堵塞法律漏洞,所以今時今日嘅罰則,絕對唔可以同幾年前同日而語。如果你仲以為發生啲輕微碰撞,例如喺停車場hi花人哋架車,可以當冇事發生就走咗去,咁就真係大錯特錯,後果可以好嚴重。
首先,我哋要分清楚兩條罪,一條係「意外後沒有停車」,另一條係「意外後沒有報案」,兩者都係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所訂立,但係罰則同記分都唔同,而且香港警務處同律政司通常會一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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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訂嘅條例,如果一個司機**喺有意外發生導致車輛、動物或財物損毀,甚至係有人受傷之後,冇即刻停車,一經定罪,個罰則已經大幅提高。
最高罰款: 由以前嘅$10,000,大幅提升到$15,000。 最高監禁: 由6個月,加重到12個月。 違例駕駛記分: 呢項罪行會喺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被記5分。
呢個修訂嘅目的好明顯,就係要加強阻嚇力,確保所有司機喺發生交通意外後,第一時間就要承擔責任,停低處理。好多人有個誤解,以為只係撞到死物,例如欄杆或者其他車嘅泵把,只要冇人睇到就可以走。但其實只要有財物損毀,你冇停車已經犯咗法。法庭喺判刑嘅時候,會考慮好多因素,例如意外嘅嚴重性、有冇人受傷、司機嘅態度等等。如果案情嚴重,例如你撞到人之後不顧而去,法官好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絕對唔係淨係罰錢了事。
好多時,司機就算停咗車,但如果同對方私下和解唔到,或者搵唔到車主,就會選擇直接離開,冇喺24小時內報警。呢個行為就係觸犯咗「意外後沒有報案」。為咗打擊「肇事逃逸」嘅僥倖心態,2026年嘅罰則亦都相應加重咗。
最高罰款: 由之前嘅$15,000,提高至$25,000。 最高監禁: 維持喺6個月。 違例駕駛記分: 呢項罪行會被記3分。
要記住,法例要求係「盡快」同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親身去最近嘅警署報案。你唔可以話打個999就算數。而且,如果你撞到嘅係政府公物,例如交通燈、欄杆,你更加冇可能同「對方」私了,唯一合法嘅做法就係報警。好多時,運輸署或者其他政府部門之後會根據警方記錄,向你追討維修費用。所以千祈唔好博,以為可以慳返啲錢或者時間,最終可能得不償失。
最麻煩嘅地方係,「冇停車」同「冇報案」通常唔會係單一控罪。警方好大機會會根據案情,加控其他更嚴重嘅罪名,例如「不小心駕駛」甚至係「危險駕駛」。
不小心駕駛: 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記5分。 危險駕駛: 罪行嚴重好多,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年,記10分,並且會強制停牌最少6個月。如果係「引致他人死亡的危險駕駛」,更加係可以判終身監禁嘅極嚴重罪行。
所以,一個簡單嘅「肇事逃逸」,最終可能會令你面臨多項控罪,加埋嘅罰款、監禁期同停牌期可以非常驚人。所有呢啲案件都唔會經定額罰款制度處理,而係會由裁判法院審理。一旦被檢控,你就要面對整個司法程序,絕對唔係交幾百蚊告票咁簡單。
另外,不得不提嘅係登記車主嘅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當有車輛涉嫌干犯交通違例事項,警方有權要求登記車主提供事發時司機嘅資料。以前好多車主會用「唔記得」、「唔知道邊個揸」嚟做擋箭牌,試圖幫犯法嘅司機逃避刑責。
為咗堵塞呢個漏洞,今次修例亦都針對性咁提高罰則。截至2026年,如果登記車主冇合法辯解而「拒絕提供資料」,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法庭對於「合法辯解」嘅要求亦都越嚟越嚴格,單純話唔記得已經好難過到骨。呢個改動令到想包庇犯法司機嘅車主需要三思,因為佢哋自己都有可能惹上官非。成個檢討法例嘅過程,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領導,目標就係要全方位加強執法,確保道路使用者嘅安全。所以,無論你係司機定係車主,面對交通意外,唯一正確嘅做法就係誠實面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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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停車」罪罰幾多?
講到「冇停車」嘅罰則,好多司機可能仲停留喺幾年前嘅印象,以為只係罰幾千蚊、扣幾分咁簡單。但係提提你,家陣已經係2026年,法例已經唔同晒,如果你仲係咁諗,一陣出事就真係「喊都無謂」。簡單嚟講,發生交通意外後冇停車,後果可以非常嚴重,絕對唔係以前咁小事。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任何車輛嘅司機,如果涉及一宗意外,導致其他人或動物(指馬、牛、驢、騾、豬、綿羊或山羊)受到損害,就必須立即停車。留意返,法例用嘅字眼係「必須」,冇任何灰色地帶。如果你冇停車,就已經構成咗罪行。
以前好多人覺得,「撞到人或者車之後即刻走佬」,就算俾人捉到,罰則都唔算重,所以唔少人會選擇博一博。呢種心態正正係導致近年「肇事逃逸」案件越嚟越猖獗嘅原因。為咗堵塞呢個法律漏洞,立法會喺2025年終於三讀通過咗由運輸及物流局提交嘅《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大幅提高咗相關罪行嘅罰則。所以,我哋而家要睇嘅,係2026年最新嘅罰則:
意外後沒有停車(第56(1)條): 修訂後最高罰則:罰款$25,000及監禁12個月。 修訂前參考: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意外後沒有報案(第56(2A)條): 修訂後最高罰則: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修訂前參考:罰款$15,000及監禁6個月。
睇到未?罰款同監禁年期都加咗好多!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當時喺立法會都講得好清楚,提高罰則嘅目的就係要加強阻嚇力,確保道路安全,令到啲司機唔敢再心存僥倖。所以,唔好再以為「冇停車」只係一件小事,隨時會令你留案底兼坐監。
除咗罰款同監禁呢啲主要刑責,仲有好多附帶嘅懲罰,絕對會影響你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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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根據運輸署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意外後沒有停車」會被記 5 分。 如果你同時觸犯埋「意外後沒有報案」,會再加 3 分。 即係話,一次「肇事逃逸」,你隨時會被記 8 分。如果你本身已經有底分,好容易就會累積到10分要收警告信,或者累積到15分被裁判法院傳召,面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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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發更嚴重嘅控罪: 「冇停車」本身已經係一條罪,但喺實際情況下,香港警務處同律政司通常會連同其他罪名一齊檢控。例如,意外本身可能涉及不小心駕駛(最高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記5分),甚至係更嚴重嘅危險駕駛(首次定罪最高罰款$25,000及監禁3年,記10分)。 法官喺判刑嗰陣,會考慮你「肇事逃逸」嘅行為,呢個行為本身就係一個加刑因素。法官好可能會認為你冇責任感、想逃避法律責任,從而對你嘅主要控罪(例如不小心駕駛)判處更重嘅刑罰。所以,停車自首同即刻走佬,喺法官心目中嘅印象係完全唔同。
以前有個好大嘅法律漏洞,就係登記車主可以話「唔記得」或者「唔知」當時係邊個揸緊佢架車,從而令警方嘅調查變得好困難。為咗解決呢個問題,2025年嘅法例修訂亦都針對呢一點作出咗重大改變。
根據修訂後嘅條例,如果登記車主喺警方要求下,未能提供肇事司機嘅資料,同樣會面臨更重嘅罰則。
未能提供司機資料罪: 修訂後最高罰則:罰款$25,000及監禁12個月。 修訂前參考: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呢個修訂嘅目的,就係要將提供司機資料嘅責任更加明確咁放喺登記車主身上。簡單嚟講,你架車出咗事,你就好難再用「唔知道」做藉口去推卸責任。警方嘅執法權力大咗,登記車主如果想包庇肇事司機,自己都要孭上更重嘅刑責。
總括嚟講,喺2026年嘅今日,喺香港發生交通意外後「冇停車」嘅代價已經非常之高。由罰款、監禁、記分、停牌,到對登記車主嘅追究,整個法律框架已經收緊咗好多。所以,無論意外幾輕微,哪怕只係hi花人哋度門,唯一正確嘅做法就係:立即停車,處理後續。任何逃避嘅念頭,最終只會令你付出更加沉重嘅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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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報案」有咩後果?
好多司機以為,如果只係輕微嘅交通意外,例如喺停車場hi花咗人哋架車,或者撞到人哋倒後鏡,只要冇人受傷,雙方私下和解就冇問題,唔報案都得。呢個諗法,真係可以話係「大錯特錯」,隨時會由一件小事變成一件可以令你留案底、甚至影響成世人嘅大事。喺香港現行嘅《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底下,「冇報案」嘅後果絕對唔係講笑,而且近年運輸及物流局同立法會都一直有聲音要求檢討法例,針對呢啲交通違例行為提高罰則,所以千祈唔好以身試法。
首先,我哋要分清楚兩個概念:「意外後沒有停車」同「意外後沒有報案」。呢兩樣係獨立嘅罪行,可以分開告,亦都可以一齊告。根據法例第56條,如果發生意外導致有人受傷,司機必須停車,並且喺24小時內親身向警署報案,除非你已經喺意外現場向香港警務處嘅警務人員提供咗個人資料。如果你撞到嘅只係物件(例如其他車、欄杆),而冇人受傷,法律上你只需要停車,並且向對方車主或者財物擁有人提供你嘅個人資料。但問題嚟喇,好多時你點樣100%肯定對方真係「完全冇受傷」?有時啲內傷或者頸椎受創,可能要過幾個鐘甚至一兩日先會浮現。如果對方事後先去睇醫生,證實因為呢次意外受傷而去報警,你就會即刻陷入「冇報案」嘅法律漩渦。
咁「冇報案」嘅直接刑責係咩?根據現行條例,如果意外涉及傷人,而你冇喺24小時內報案,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處罰款$15,000及監禁六個月。睇落好似唔係好重,但呢個只係冰山一角。喺現實操作上,律政司好少會單獨只告你「冇報案」。呢條罪名通常會連隨住其他更嚴重嘅控罪一齊出現,例如:
不小心駕駛:幾乎所有交通意外都會涉及呢條罪。一旦你冇報案,就等於失去咗一個即時向警方解釋當時情況、證明自己可能冇犯錯嘅機會。相反,警方喺調查時,你好可能會因為「肇事逃逸」嘅行為而被認為係理虧嘅一方,增加被控告不小心駕駛嘅機會。罪成可被罰款$5,000、監禁6個月,同埋記5分。 危險駕駛:如果案情嚴重,例如你嘅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駕駛者嘅應有水平,你可能會被控告更嚴重嘅危險駕駛。你嘅「冇報案」行為,喺裁判法院嘅法官眼中,可能會被視為畏罪潛逃,加重你嘅罪責感,從而影響判刑。 拒絕提供司機資料:呢個係一個非常關鍵嘅「後續陷阱」。當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搵到登記車主時,會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喺指定時間內提供意外發生時嘅司機資料。好多車主可能會因為驚、想包庇朋友、或者根本唔記得借過架車俾邊個而冇提供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咁樣做就會觸犯另一條嚴重罪行。近年,社會上一直有聲音,包括好似議員容海恩等人都喺立法會上提出,要堵塞呢個法律漏洞,加強登記車主嘅責任。截至2026年,政府同運輸及物流局方面,例如時任局長陳美寶嘅團隊,都表示會積極檢討相關法例,意味住執法只會越嚟越嚴。
除咗法庭上嘅罰則,仲有好多你可能冇諗過嘅連鎖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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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失效:所有汽車保險條款都列明,發生意外後必須喺指定時限內(通常係24或48小時)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要向警方報案。如果你冇報案,保險公司絕對有權以你違反合約條款為理由,拒絕受理任何索償。到時無論係你自己架車嘅維修費,定係對方嘅醫療、維修開支,你都要一力承擔,金額可以由幾萬到幾百萬不等,足以令你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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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牌風險大增:根據運輸署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意外後沒有停車」記5分,「意外後沒有報案」如果涉及傷人,亦有機會被記分。假設你同時被控「不小心駕駛」(5分)同「意外後沒有停車」(5分),加埋就已經10分。如果你兩年內再有任何輕微違規,例如超速(3分),你好快就會累積夠15分,面臨停牌。呢個對於職業司機嚟講,等同於打破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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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時限嘅迷思:有啲人可能會心存僥倖,諗住過咗一排冇人搵你就冇事。根據《裁判官條例》,簡易程序罪行嘅檢控時限通常係事發後6個月內。但「冇報案」呢個行為,可以被視為一個持續性嘅罪行,或者檢控時限由警方發現罪行嗰刻開始計,所以唔好以為可以輕易「走得甩」。而且,好多嚴重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係冇檢控時限嘅。
總括嚟講,「冇報案」絕對唔係一個明智嘅選擇。無論意外幾輕微,只要涉及任何人命傷亡,或者你唔能夠即時同對方達成和解並交換資料,最穩陣嘅做法就係報警處理。為咗慳返一時嘅麻煩,而賭上自己嘅前途、牌照同埋金錢,絕對係得不償失。記住,2026年嘅香港,隨街都係車cam、天眼,執法部門例如香港警務處嘅科技偵查能力亦越嚟越強,任何肇事逃逸嘅行為,最終都只會令你面對更嚴重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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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制度懶人包
喂大佬,揸得車預咗有時會有啲碰撞,但最緊要係識得點處理。好多人以為發生交通意外,只要唔係危險駕駛,最多賠錢了事,但就忽略咗香港個「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俗稱扣分制)嘅威力。你一個唔覺意,分分鐘扣到要同個牌講bye bye。今日就同你拆解呢個制度,整返個2026年最新版嘅扣分制度懶人包,等你明晒啲法律責任同後果。
首先,你要知道呢個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係由運輸署管理,目的好簡單,就係要啲司機安全駕駛,減少交通違例行為。呢個制度唔係樣樣衰嘢都扣分,主要係針對啲會影響道路安全嘅行為。一般輕微嘅違例,例如違例泊車,通常都係行定額罰款制度,交錢就算,唔會扣分。但一旦牽涉到交通意外,或者係一啲比較嚴重嘅交通法例違規,扣分就幾乎走唔甩。
個玩法其實好簡單,就係一個計分遊戲,不過賭注係你個車牌。當你因為某啲交通違例事項被定罪,法庭就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判你扣分,啲分數會喺兩年內累積計算。
第一階段:扣滿8分但未夠15分 如果你喺兩年內累積到8分,運輸署就會寄封「溫馨提示」你,學名叫「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呢封信純粹係提你:「老友,你已經行差踏錯咗幾步,再係咁落去就麻煩喇。」呢個階段唔會有實質懲罰,但絕對係一個黃色警報。
第二階段:扣滿10分但未夠15分 到咗10分呢個位,就唔係收信咁簡單。運輸署會強制你自費參加一個「駕駛改進課程」。你唔好諗住可以搏懵唔去,如果你收到通知書後三個月內唔交人,或者唔完成個課程,最高可以罰款$10,000同監禁2個月!完成課程後,可以從你當時嘅總分入面扣減3分,但前提係你當時仲有分喺度。呢個課程嘅目的,就係想重新教育你,希望你唔好再做炸彈司機。
第三階段:兩年內扣滿15分或以上 呢個就係大佬級嘅懲罰喇。一旦你喺兩年內累積夠15分,裁判法院就會傳召你上庭。 第一次扣滿15分:恭喜你,你將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即係停牌)3個月。 如果之前已經停過牌:咁就唔係3個月咁簡單,今次會停牌6個月。
好喇,講返我哋個主題:意外後沒有停車及意外後沒有報案。好多人以為呢啲只係程序問題,但其實扣分都扣得好甘。我哋用一個模擬場景計一計,你就知條數有幾襟計。
假設你喺一個路口唔小心撞到前面架車,搞到人哋個泵把花咗。你一驚,諗住「少少事啫」,就一腳油走咗去,即係「肇事逃逸」。好喇,跟住落嚟香港警務處搵到你,律政司決定告你,你可能會面對以下幾條罪同埋相關扣分:
- 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只要你嘅駕駛水平低過一個合理、稱職而又謹慎嘅司機應有嘅水平,就已經構成不小心駕駛。例如跟車太貼、冇睇清楚路面情況等等。呢條罪一旦罪成,係會扣 5分。
- 意外後沒有停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只要發生意外導致車輛、動物或人身受損,你必須停車。你冇停到?扣 5分。
- 意外後沒有報案: 如果意外有人受傷,你必須喺24小時內親身向警方報案。就算只係車輛損毀,只要你冇同對方交換到個人資料(例如對方唔合作,或者你驚到走咗),你都應該要去報案。冇報到?扣 3分。
好,我哋計一計數:5分(不小心駕駛) + 5分(冇停車) + 3分(冇報案)= 13分!
大佬呀,13分係咩概念?即係你除咗要交幾千甚至過萬蚊罰款,仲要即刻收信去上駕駛改進課程。你只要喺跟住落嚟一年內,衰多張超速(扣3分),你就即刻夠15分要去裁判法院報到,準備同你個牌講3個月再見。如果單嘢再嚴重啲,例如警方認為你嘅行為唔止係不小心駕駛,而係構成危險駕駛(例如高速亂咁cut線導致意外),危險駕駛本身一嘢就扣 10分,加埋冇停車嗰5分,一單嘢就即刻送你15分上路,直接停牌。
經過前幾年社會,尤其係好似容海恩議員呢啲法律界背景嘅人士,喺立法會不斷提出要檢討針對肇事逃逸司機嘅法律漏洞,運輸及物流局同律政司終於喺2025年郁手,提出咗修訂方案,並喺2026年全面實施。
以前好多時登記車主收到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嘅通知書時,可以扮失憶或者用各種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搞到執法困難重重。但根據陳美寶局長之前喺立法會會議上嘅解釋,新修訂嘅《道路交通條例》,以及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同《裁判官條例》嘅權力,已經大大提高罰則。而家登記車主如果冇合理解釋而唔交人,唔單止罰款金額大增,刑責亦都加重咗,監禁嘅機會比以前高好多。
所以,唔好再諗住發生交通意外後可以搏懵走咗去。喺2026年嘅香港,天眼無處不在,加上法例收緊,由香港警務處搜證,到律政司檢控,再到裁判法院定罪,成個流程都比以前嚴謹得多。記住,扣分只係其中一個後果,背後仲有罰款、監禁、留案底等更嚴重嘅法律責任。作為一個負責任嘅司機,發生意外後,最明智嘅做法就係停車、報警、同對方交換資料,好好處理。唔好為咗一時嘅驚慌,賭上自己嘅車牌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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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過扣晒分點算?
好多司機朋友一聽到「扣分」,個心都會離一離,最驚就係衰一單嘢就「一鋪清袋」,一次過扣晒啲分,個牌係咪即刻凍過水?尤其係牽涉到交通意外,例如不小心駕駛再加埋意外後冇停車報案,幾項控罪加埋,分分鐘唔止扣10分、8分咁簡單。究竟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底下,一次過扣晒分會有咩後果?作為司機又可以點樣應對?今日我哋就深入拆解呢個好多人都關心嘅問題。
首先要搞清楚,喺香港嘅交通法例下,好少可會有一條罪行係會一次過扣你15分嘅。所謂「一次過扣晒分」,通常係指喺同一單交通意外入面,你同時觸犯咗幾條唔同嘅罪行,而每條罪行都會被獨立記分,啲分數加埋就爆錶。
我哋用一個最常見嘅「肇事後不顧而去」例子嚟計一計數:
第一宗罪: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同時會被記5分。呢個幾乎係所有交通意外入面,只要證明到你有犯錯,香港警務處最基本都會控告你嘅罪名。 第二宗罪: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 (Failing to stop after an accident):根據同一條例第56(1)條,如果你係意外嘅司機,有責任要即刻停車。如果冇咁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並且記5分。 第三宗罪:發生意外後沒有報案 (Failing to report after an accident):條例第56(2)條規定,如果意外導致有人受傷,你必須喺24小時內親身向警方報案。即使只係車輛損毀,如果喺意外後未能同對方交換資料,同樣要喺24小時內報案。如果違反,最高可被罰款$15,000及監禁6個月,並記3分。
好啦,我哋計一計數:5分(不小心駕駛)+ 5分(冇停車)+ 3分(冇報案)= 13分。
睇到未?只係一單咁嘅意外,你已經一次過被扣咗13分。如果你本身個底花花地,兩年內已經有2分、3分喺身,咁就肯定超過15分嘅上限,正式「畢業」。呢個就係大家最驚嘅「扣分大滿貫」,法律責任絕對唔輕。
當你喺兩年內累積滿15分或以上,成個程序就會啟動。唔係話你一收到告票就即刻停牌,而係要經過一連串法定程序:
- 運輸署發出傳票:當運輸署嘅紀錄顯示你啲分爆咗之後,佢哋會以掛號信形式寄一張「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第6(1)條發出的法庭傳票」畀你,傳召你上裁判法院。呢封信極度重要,千祈唔可以唔理。
- 上庭應訊:你必須按照傳票上指定嘅日期同時間,親身去到指定嘅裁判法院。喺庭上,法庭書記會讀出你累積嘅分數,並會問你認唔認。呢個唔係審訊你有冇犯法(因為你啲罪已經成立咗先會被扣分),而係一個關於你駕駛資格嘅聆訊。
- 法庭頒令停牌:如果你係第一次累積滿15分,法庭一般會根據法例頒令取消你的駕駛資格(俗稱停牌)3個月。如果你喺之前嘅停牌期屆滿後,喺跟住嘅兩年內再累積滿15分,停牌期就會加長到6個月。
要特別注意,呢個由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引發嘅停牌,同法庭因為某單嚴重罪行(例如危險駕駛)而直接判處嘅停牌係兩回事。有時法官會就單一嚴重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直接判你停牌幾年,甚至終身停牌,嗰個就唔關記分制度事,係更嚴重嘅刑責。
大家要留意,時間已經係2026年。經過前幾年社會對交通違例問題嘅廣泛關注,尤其係針對「肇事後不顧而去」呢類嚴重罪行,立法會喺議員(例如容海恩議員等人)多番推動下,聯同運輸及物流局(時任局長為陳美寶)進行咗多次法例檢討。喺2025年底通過,並於2026年初正式生效嘅《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已經大大提高咗相關罪行嘅罰則。
新修例嘅重點包括:
提高罰則:針對意外後冇停車、冇報案嘅行為,最高罰款同監禁年期都有顯著提升。律政司喺檢控時,會更傾向於選擇能夠反映案情嚴重性嘅控罪。 堵塞法律漏洞:新例加強咗對登記車主嘅責任。以往有部分登記車主會用「唔知邊個揸緊我架車」作為辯解,試圖逃避提供司機資料嘅責任。而家法例收緊咗呢方面嘅要求,如果登記車主未能提供合理辯解,佢哋自己都要負上更重嘅法律責任。 法庭權力增加:法官喺處理呢啲案件時,被賦予更大酌情權。即使單計分數未夠15分,但如果案情嚴重(例如明知撞到人仲加速走),法官都可以引用其他條例,即時判處更長嘅停牌期,甚至直接取消駕駛資格,要求被告重新考牌。
換言之,喺2026年嘅今日,如果你因為一單意外而面臨多項控罪,你唔單止要擔心扣分爆燈導致嘅3個月或6個月停牌,仲要面對法庭可能會因為案件嘅惡劣性質,而作出更嚴厲嘅判罰。成件事嘅「手尾」比以前長好多。
如果你真係不幸面臨「一鋪清袋」嘅情況,千祈唔好自暴自棄,坐以待斃。你可以做嘅嘢包括:
尋求法律意見:第一時間搵專業嘅律師諮詢。律師可以幫你分析成單案嘅細節,睇下警方嘅證據係咪足夠,程序有冇出錯。例如,喺不小心駕駛嘅指控上,可能有爭辯嘅空間。如果你能夠成功推翻其中一項指控,令到總分數唔過15分,咁就唔使被強制停牌。 準備求情:如果你對所有控罪都冇得拗,上庭時就需要準備好求情。你可以向法官解釋你嘅個人背景、家庭狀況、工作需要(例如職業司機),以及展示你嘅悔意。一封有誠意嘅求情信,或者良好嘅品格證明,雖然未必可以完全豁免你嘅停牌令(因為記分制度下嘅停牌係強制性嘅),但喺處理罰款等其他罰則時,或者能夠獲得法官嘅酌情處理。 遵守法庭命令:一旦法庭頒令停牌,你就要嚴格遵守。停牌期間駕駛係非常嚴重嘅罪行,一經定罪,刑罰包括監禁,並且會再延長你嘅停牌期。唔好以身試法。
總括嚟講,一次過扣晒分嘅後果絕對唔可以睇輕。喺現時執法越嚟越嚴,法例罰則越嚟越重嘅2026年,各位司機真係要時刻打醒十二分精神,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同其他人嘅道路安全。萬一真係發生意外,最正確嘅做法永遠都係停車、報警、負責任,逃避只會令後果變得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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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點定義「停車」?
好多司機遇到交通意外嗰陣,尤其係啲好輕微嘅碰撞,可能都會心存僥倖,諗住:「咦,好似冇人睇到,不如快快脆脆走咗去算。」但係就算你停低咗一兩秒,望一望,然後即刻踩油走人,你估咁樣就 fulfill 咗法律上「停車」嘅要求?少年,你太年輕了。喺香港嘅法律世界入面,「停車」呢個動作,絕對唔係踩一腳 brake 咁簡單,背後牽涉到一連串嘅法律責任同埋意圖問題,處理得唔好,隨時由一單普通嘅不小心駕駛,升級到「肇事後沒有停車」呢條刑事罪行,手尾可以好長。
首先,我哋要返去最基本嘅法例源頭,就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呢條條例清楚列明,任何車輛嘅司機,如果牽涉入一宗導致唔係該車輛司機嘅人受傷、或對車輛、動物(法例特定指明係馬、牛、驢、騾、豬、綿羊或山羊)造成損害嘅交通意外,就 必須停車。
但係,法例用嘅字眼係「停車」(stop),並無具體講明要停幾耐、點樣停。呢個就係好多爭議嘅核心。好多人誤會,以為只要架車嘅車轆喺意外後有完全靜止過,哪怕只係一瞬間,就已經算係「停咗車」。實情係,裁判法院喺判案嗰陣,唔會咁機械式咁去解讀。法庭會睇嘅係「停車嘅目的」。你停車係為咗咩?係咪為咗履行緊隨其後嘅法律責任?根據條例,停車之後,你仲要提供你嘅姓名、地址、車輛嘅登記車主資料同埋車牌號碼。如果有人受傷,你更加有責任要報警。
所以,法律上嘅「停車」,係一個有特定目的嘅行為,而唔係一個純粹嘅物理動作。你可以理解為「為處理意外後續事宜而作出的停車」。如果你停低,但完全冇意圖去提供資料或者了解損毀情況,只係為咗觀察有冇人追上嚟,然後就即刻走佬,咁你嘅「停車」喺法律眼中,根本就唔算係一次有效嘅停車,同完全冇停過車嘅後果可以係一樣,都係構成「肇事逃逸」。
條例入面仲有兩個好關鍵嘅字眼:「盡快」(as soon as) 同埋 「合理切實可行」(reasonably practicable)。法例要求司機喺意外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停車」。呢啲字眼其實賦予咗法官好大嘅酌情權去判斷每個個案嘅獨特性。
場景一:高速公路 假設你喺屯門公路快線,唔小心揩到隔離線架車。喺呢個情況下,最危險嘅做法就係即刻喺快線中心煞停。咁樣唔單止對你自己,對後面嘅車輛都會構成極大嘅危險駕駛風險。所謂「合理切實可行」,就係要求你保持鎮定,打死火燈,然後安全咁將架車駛去路肩或者避車處再停低。呢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分鐘,但只要你嘅意圖係為咗安全停車處理,法庭一般都會接納呢個做法。相反,如果你借啲意話要搵安全地方,結果一路駛咗幾公里都唔停,咁就好難解釋得通。
場景二:繁忙市區 如果意外發生喺彌敦道繁忙時間,你架車停喺路中心會即時造成嚴重擠塞。喺呢種情況下,「合理切實可行」可能意味住你將架車向前駛多幾米,去一個唔會完全阻塞交通嘅位置停低。重點係,你嘅移動必須係為咗將意外造成嘅影響減到最低,而唔係為咗逃走。
場景三:停車場輕微碰撞 喺停車場泊位嗰陣,唔小心撞到人哋架車嘅泵把。喺呢個環境下,基本上冇任何理由你需要移動車輛。最「合理」嘅做法就係即刻原位停低,拉手掣,熄匙,然後落車檢查同搵對方司機。
講到尾,法庭會考慮晒所有環境因素去判斷你嘅「停車」係咪合理。你嘅解釋係咪可信,你嘅行為係咪同一個負責任司機嘅做法一致。任何睇落有心逃避刑責嘅行為,例如兜個圈再返嚟、停喺遠處觀察等,都好可能會被律政司用作指控你嘅理據。
隨住科技進步,周街都係車cam同天眼,想喺交通意外後神不知鬼不覺咁走佬,基本上已經係冇可能嘅事。近年,立法會同運輸及物流局都非常關注「肇事逃逸」引申出嚟嘅法律漏洞同道路安全問題。好似議員容海恩之前都提過,要檢討相關法例,加強對不負責任司機嘅阻嚇力。
踏入2026年,呢方面嘅執法明顯比以前更加嚴格。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喺2025年底嘅一份文件都提到,正積極研究提高罰則,特別係針對啲涉及傷亡但司機選擇逃逸嘅個案。香港警務處同運輸署亦都加強咗數據互通,要追查登記車主同涉事司機資料比以前快得多。
而家法庭嘅普遍看法係,一個真心想履行責任嘅司機,停車後必然會有所行動,例如落車檢查、搵人、留低字條、或者打電話報警。如果你嘅「停車」行為,只係一個短暫嘅停頓,然後就係一個加速離開嘅動作,法庭好大機會會裁定你根本冇「停車」嘅意圖。呢種行為唔單止會令你原本可能只係涉及不小心駕駛(可能只係扣分同罰款)嘅輕微過失,額外增加一條「意外後沒有停車」嘅罪名,呢條罪最高可以判監禁同停牌,絕對唔可以睇小。千祈唔好因為一時嘅怯懦或者僥倖心態,以為停一停、望一望就可以瞞天過海,結果反而令自己墮入更嚴重嘅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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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後幾耐要報案?
好多司機朋友一講到交通意外,最關心嘅問題之一就係:「喂,大佬,出咗事之後,究竟我有幾多時間要去報案?」呢個問題絕對唔可以睇小,因為處理得唔好,隨時由一件小事,演變成嚴重嘅交通違例,甚至要負上刑責。根據香港現行嘅《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其實個規定寫得好清楚。如果發生意外導致有人受傷,或者有動物(指馬、牛、驢、騾、豬、綿羊或山羊)受損或受驚,或者有車輛或財物損毀,涉事司機必須停車。如果喺意外發生後,你因為任何理由而冇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查詢嘅人(例如對方司機、傷者、車主)提供你嘅個人資料(姓名、地址)同埋車主資料,咁你就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24小時內,親自前往就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重點一:24小時黃金定律與「盡快」嘅概念
個個都識背「24小時」,但魔鬼在細節。法例用嘅字眼係「盡快」(as soon as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同「不遲於24小時」(in any event not later than 24 hours)。呢兩個條件係要同時理解嘅。意思係,你唔可以話「我有24小時,咁我不如抖夠23個鐘先去報案啦」。法庭會睇,喺你嘅特定情況下,有冇可能更早報案?如果你撞完車,人冇事,車又行得,但你選擇先返屋企沖個涼食個飯,第二日先施施然去報案,咁你可能已經違反咗「盡快」呢個原則。
當然,咩為之「合理地切實可行」呢?呢個就係爭議點。假設你喺意外中受咗傷,暈咗,俾白車送咗去醫院,昏迷咗成日,咁你喺醒返之後先去報案,絕對係合理解釋。又或者意外發生喺凌晨三點嘅偏僻山路,電話冇訊號,你行咗幾個鐘先搵到人求助,咁樣嘅延誤,法庭都會理解。但如果你只係輕微碰撞,純粹因為怕麻煩、想「私了」但又傾唔掂,或者想搵時間諗個「故仔」點講,而拖延報案時間,一旦俾香港警務處查到,律政司好可能會用呢一點嚟質疑你嘅誠信,甚至加重你其他控罪嘅嚴重性,例如將一單原本可能只係不小心駕駛嘅案件,因為你嘅行為而令人覺得你有意圖肇事逃逸。
重點二:報案時限與檢控時限嘅分別
另一個好多人會撈亂嘅概念,就係報案時限同檢控時限。你作為司機,有責任喺24小時內報案。而執法部門,即係警方同律政司,要對你提出檢控,亦有佢哋嘅時間限制。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大部分循簡易程序審訊嘅罪行(summary offences),檢控時限係由事發當日起計嘅6個月內。好多交通相關罪行,例如冇報案、不小心駕駛等,都屬於呢一類。換句話講,如果意外發生咗超過6個月,警方一般就唔可以再告你呢啲罪。呢個亦係點解有啲司機會心存僥倖,覺得拖過半年就冇事。但呢種諗法極之危險!
首先,你點知對方有冇喺24小時內報案?只要有人報咗案,警方就會立案調查,6個月嘅檢控時限就由佢哋掌握。其次,對於更嚴重嘅罪行,例如危險駕駛,特別係涉及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嘅情況,律政司可以選擇循公訴程序(indictable offence)起訴,呢啲案件嘅檢控時限就唔受6個月限制,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處理。到時就唔係淨係罰錢、扣分、停牌咁簡單,隨時要面臨監禁。
近年社會對肇事逃逸嘅刑罰有好多討論。好似立法會議員容海恩等人都曾經多次提出,認為現時嘅罰則過輕,未能有效打擊部分不負責任嘅司機。運輸及物流局方面,局長陳美寶亦喺2025年嘅答覆中表明,政府會持續檢討相關法例,研究提高罰則嘅可行性,堵塞可能存在嘅法律漏洞,加強對登記車主嘅責任追查。呢個趨勢顯示,未來對於呢類罪行嘅執法只會越嚟越嚴。
重點三:實際操作上,你應該點做?
理論講完,最緊要係實戰。作為一個負責任嘅司機,一旦發生交通意外,你應該咁做:
- 有人受傷,即刻打999:唔好諗咩24小時,只要有人受傷,無論幾輕微,第一時間就係報警同叫救護車。呢個係你嘅法律責任,亦係基本嘅人道立場。現場等警察嚟處理,就唔會存在「冇報案」嘅問題。
- 冇人受傷,純粹財物損毀: 交換資料:如果對方合作,大家可以交換姓名、電話、地址、車牌、身份證同車保資料。如果交換咗資料,法律上你係可以唔駛再報警。但為保障自己,最好用手機影低對方車輛損毀情況、車牌、對方身份證同駕駛執照,再手寫一張簡單嘅和解協議,一式兩份簽名作實。 對方唔合作或有懷疑:如果對方拒絕提供資料,或者你好懷疑佢係咪醉駕、藥駕、停牌期間駕駛,甚至架車係咪偷返嚟,咁就唔好猶豫,即刻報警。 .
- 單方面意外(自炒):例如你唔小心撞到路邊欄杆、交通燈柱等政府公物。呢種情況都屬於交通意外,你都有責任報案。好多人以為冇撞到人或車就冇所謂,但損毀政府公物,運輸署或路政署係會向你追討維修費用。如果你唔報案走咗,就構成肇事逃逸,後果可以好嚴重。
- 如果真係事後先要報案:記住「盡快」原則,帶齊身份證、駕駛執照、車輛登記文件(牌簿)、燕梳保單,親身去任何一間警署嘅報案室報案。千祈唔好打電話報案就算數,法例要求係「親自前往」。
總括嚟講,24小時係法定嘅最後死線,而唔係俾你拖延嘅藉口。任何意外,最安全、最穩陣嘅做法都係即時處理。僥倖心態只會令你由一個普通嘅意外司機,變成一個要面對刑責、罰款、停牌,甚至監禁嘅罪犯。喺2026年嘅今日,隨街都係車cam、天眼,加上執法部門越嚟越重視打擊肇事逃逸,任何司機都唔應該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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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咗期補報案得唔得?
好多司機喺交通意外後,因為一時驚慌或者唔熟悉程序,過咗《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嘅24小時報案期限,之後先嚟心大心細,諗緊「過咗期補報案得唔得?」。答案係:得,而且喺大部分情況下,都應該咁做。不過,你一定要搞清楚,補報案係一個「減損策略」,而唔係「免罪金牌」。你過咗期先報,其實已經觸犯咗「意外後沒有在24小時內報案」呢條罪,香港警務處有權根據情況對你提出檢控。但點解仲要補報呢?個中嘅法律邏輯同實際考量,喺2026年嘅香港法律環境下,比以前更加複雜。
首先,我哋要從最實際嘅角度出發:保險。絕大部分汽車保險條款都列明,索償時必須提供警方嘅報案紀錄。如果你因為冇報案而冇呢份文件,保險公司好大機會唔會受理你嘅索償,到時無論係整車定係賠俾對方嘅費用,你都要自己一力承擔。所以,就算明知會因為遲報案而有機會俾人告,為咗保障自己嘅民事索償權利,補報案幾乎係唯一選擇。你去到警署,如實講返成件事,警方會幫你落一份口供,並且會俾你一個報案編號,呢個就係你用嚟同保險公司交涉嘅重要文件。
其次,補報案係一種展示責任感同埋合作態度嘅行為,呢一點喺裁判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可能會成為一個重要嘅求情理由。試諗下兩個情景:第一個,你遲咗幾日但主動去報案,向警方解釋當時因為太緊張而冇即時處理;第二個,你一直潛水,直到警方根據對方司機嘅口供或者天眼搵上門,你先至被動承認。邊一個情景對法官嘅觀感會好啲?答案顯而易見。主動補報案,雖然唔能夠抹除你「逾期未報」嘅刑責,但可以向法庭證明你並非存心逃避法律責任,只係一時處理不當。呢個態度,有機會影響法官對你嘅判罰,例如罰款金額可能會相對輕手啲,甚至喺某啲邊緣個案,律政司喺考慮整體證據之後,可能會決定唔就「逾-期未報」呢一項提出起訴,而只係專注處理可能存在嘅不小心駕駛或者其他交通違例問題。
特別要提醒各位司機,自從2025年年中,立法會喺運輸及物流局大力推動下,三讀通過咗《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之後,針對「肇事逃逸」相關罪行嘅罰則已經大幅提高。當時好似容海恩議員等多位立法者都指出,過往有法律漏洞令部分不負責任嘅司機存有僥倖心態。新修訂除咗加重罰則,仲賦予咗警方更大權力去追查登記車主,要求佢哋提供事發時嘅司機資料。
喺呢個新法例框架下,你「唔報案」嘅風險比以前高好多。警方利用科技追查車輛嘅能力亦都提升咗。如果你選擇唔報案,一旦對方報咗案,警方好快就會聯絡你呢位登記車主。到時你唔單止要面對「逾期未報」嘅指控,仲可能因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而被懷疑有更嚴重嘅意圖,例如企圖隱瞞危險駕駛等更嚴重罪行。所以,喺新罰則之下,「補報案」雖然有風險,但「唔報案」嘅潛在後果可能更加嚴重,分分鐘會涉及停牌甚至監禁。
如果你決定補報案,應該點做?
- 盡快行動:雖然已經過咗24小時,但越早去補報越好。拖得越耐,你嘅解釋就越冇說服力。
- 準備文件:帶齊你嘅身份證、駕駛執照、車輛登記文件(牌簿)同埋保險單(Cover Note)。
- 誠實交代:去到警署,向值日官解釋你嘅情況。千祈唔好作古仔,例如話自己唔記得咗,或者話架車唔係你揸。你嘅口供會被記錄在案,如果前後矛盾或者被發現講大話,只會令情況更差。誠實解釋當時嘅心理狀況,例如驚慌、唔知所措,反而更加可信。
- 分清主次:你要明白,報案嘅主要目的係為意外留個紀錄,方便處理保險同民事索償。至於刑事責任,就交由警方同法庭根據證據去判斷。唔好喺落口供時,為咗推卸責任而講一啲對自己更不利嘅說話。
最後要講嘅係檢控期限。根據香港法例,包括《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大部分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例如「不小心駕駛」或「意外後沒有報案」,檢控期限係由事發當日起計嘅6個月內。換言之,如果警方要告你,就必須喺呢段時間內展開法律程序。你主動補報案,的確係將自己放入咗警方嘅雷達範圍,但同時亦都為自己啟動咗一個解決問題嘅程序。與其喺未來6個月內提心吊膽,擔心幾時會有警察上門,不如主動面對,將情況控制喺自己嘅掌握之中,盡力將罰則減到最低。呢個就係喺2026年,面對「過咗期補報案」呢個問題時,一個負責任司機應該有嘅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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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時要搵律師幫手?
好多人一撞車就心慌慌,尤其係如果牽涉到「意外後沒有停車」或者「意外後沒有報案」呢啲比較嚴重嘅指控,第一個問題就係:「死啦,使唔使搵律師㗎?」老實講,唔係所有交通意外都要即刻搵律師嘅。如果你只係輕微碰撞,例如泊車時唔小心hi到人哋架車嘅泵把,雙方又冇受傷,責任清晰,傾掂數私了或者報保險,咁一般都唔需要律師介入。但係,一旦情況變得複雜,或者你意識到自己可能要負上嚴重嘅法律責任,搵個專業嘅法律意見就絕對係明智之舉。以下幾個情況,就係你應該考慮即刻搵律師幫手嘅警號:
呢個情況唔使諗,一定要即刻搵律師!只要交通意外中有人受傷,無論傷勢幾輕微,例如只係扭親條頸或者擦傷手腳,整件事嘅性質已經由一單普通嘅民事索償,升級到有機會牽涉刑事刑責嘅層面。香港警務處嘅交通部一定會介入調查,而你作為司機,好可能會被調查是否涉及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如果傷勢嚴重,更加可能被考慮控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後者係非常嚴重嘅罪行,刑罰可以係監禁同停牌一段長時間。
喺呢個時候,律師嘅角色至關重要。佢哋可以: 陪同你錄取警誡供詞:俗稱「落口供」。你喺緊張同壓力下講嘅每一句說話,都可能成為日後律政司喺裁判法院告你嘅證據。律師可以確保你明白自己嘅權利,唔會講啲對自己不利或者被誤解嘅說話。 分析案情:律師會根據現場證據、口供、警方報告等,評估你被起訴嘅風險,同埋可能面對嘅控罪嚴重性。佢哋會解釋道路交通條例入面相關罪行嘅構成元素,幫你了解自己嘅處境。 提供法律策略:究竟應該認罪求情,定係抗辯到底?律師會根據證據強弱同你嘅意願,提供專業建議。例如,如果你真係有疏忽,一個好嘅求情可能會幫你由危險駕駛改控較輕嘅不小心駕駛,或者喺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扣少啲分,甚至避免停牌。
如果你因為冇停車或者冇喺24小時內報案,而收到警方嘅通知話要調查你,甚至準備起訴你,呢個就係另一個必須搵律師嘅明確信號。「肇事後不顧而去」喺香港係嚴重嘅交通違例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罰則絕對唔輕,可以包括罰款同監禁。
好多人以為「我真係唔知撞到嘢」就可以作為辯解,但實際上,法庭對呢個抗辯理由嘅接納門檻非常高。你需要證明一個「合理嘅人」(reasonable person)喺當時嘅情況下,都唔會察覺到意外發生。呢啲法律觀點嘅爭拗,普通人好難自己處理。律師可以幫你: 評估抗辯理據:你嘅「唔知情」理據有幾大說服力?有冇客觀證據支持?例如,意外發生時車內音響聲量、天氣狀況、碰撞嘅力度等等。 處理法律程序:由收傳票到上裁判法院,中間有好多程序要跟。律師會確保所有文件妥當,唔會因為程序出錯而影響你嘅案件。 進行法庭辯護:如果決定抗辯,律師會喺庭上盤問證人,挑戰控方證據,並為你陳詞。如果你選擇認罪,一個有經驗嘅律師會準備一份詳盡嘅求情信,強調你嘅良好品格、駕駛紀錄、事件中嘅悔意等,力求將罰則減到最輕。
呢個情況非常棘手,亦係近年執法嘅灰色地帶。自從2025年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推動,經過立法會例如容海恩議員等人嘅一番辯論後,新修訂嘅《道路交通條例》對登記車主提供肇事司機資料嘅要求變得更加嚴格,以堵塞以往嘅法律漏洞。
當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搵到你(登記車主),但你聲稱當時唔係由你駕駛,警方會要求你喺指定時間內提供當時司機嘅資料。如果你提供唔到,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你本人就會觸犯「未能提供司機資料」嘅罪行,呢條罪嘅罰則同樣可以好重。 法律諮詢:喺呢種情況下,你應該點樣回應警方嘅要求?提供資料嘅時限同方式係點?如果個司機係你親人,會唔會有法律上嘅衝突?呢啲問題,律師都可以提供清晰嘅指引。 保障自身權益:律師會幫你分析,喺保障自己唔被入罪嘅前提下,如何合法、合規地回應警方嘅調查。避免你因為驚慌或者「義氣」,而講錯嘢做錯事,最終令自己惹上官非。
即使刑事方面最後冇事,交通意外好多時都會引發民事索償。如果意外導致他人車輛嚴重損毀,或者更重要嘅係,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對方要向你索取巨額賠償(例如醫藥費、工作收入損失、精神創傷等),淨係靠保險公司嘅公證行未必能夠完全保障你嘅利益。一個律師可以幫你審視索償金額係咪合理,同對方嘅律師進行談判,甚至代表你處理民事訴訟,避免你因為唔熟悉法律程序而「被人食住」。
總括嚟講,當你面對嘅唔再係一張可以簡單交錢了事嘅定額罰款通知書,而係牽涉到可能要上裁判法院、留案底、停牌、甚至監禁嘅刑事控罪時,就唔好再猶豫。搵律師唔代表你心虛或者認罪,而係喺一個複雜而且對你不利嘅法律制度下,搵一個專業人士去保障你應有嘅權利,為你爭取最公平、最有利嘅結果。記住,法律面前,準備充足永遠係最好嘅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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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點樣求情減刑?
收到你嘅指示,我會以SEO優化師同內容創作師嘅身份,用香港人口語風格,根據2026年嘅最新情況,為你撰寫關於「上庭點樣求情減刑?」呢個子標題嘅段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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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到庭,無論你係咪打算認罪,最終如果被判罪成,求情就係你爭取減刑嘅最後機會。好多人以為求情只係講句「對唔住」,其實遠遠唔止咁簡單。喺裁判法院面對法官,點樣求情先至最有效?以下我哋會拆解成幾個步驟同重點,幫你做好準備。
第一步:認罪嘅時機與態度——最有價值嘅求情
首先,你要明白喺香港**嘅司法制度下,及時認罪 本身就係最強嘅求情因素。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嘅精神,如果司機喺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為咗節省公共同司法資源,一般會給予最高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呢個唔係都市傳說,而係實實在在嘅慣例。所以,如果你自知理虧,證據確鑿,夾硬唔認罪,最後被判罪成,你唔單止會失去呢個「折扣」,仲可能俾法官一個「死雞撐飯蓋」、毫无悔意嘅壞印象,到時求情嘅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所以,喺上庭前,一定要同你嘅律師詳細分析案情。如果你被控嘅只係 不小心駕駛,而唔係更嚴重嘅 危險駕駛,而事實又對你不利,及早認罪絕對係明智之舉。你嘅態度必須要誠懇,向法庭展示你真心知道自己犯錯,願意承擔 刑責,而唔係想挑戰 律政司 或者 香港警務處 嘅檢控決定。
第二步:整理你嘅求情理據——建立一個立體嘅「好人」形象
求情嘅目的,係要喺法官面前,將你由一個冷冰冰嘅「被告」,變成一個有血有肉、只係「一時犯錯嘅好人」。法官判刑除咗要考慮案件本身嘅嚴重性,亦會考慮你個人嘅情況。以下幾個方向,係你必須準備嘅求情重點:
過往良好駕駛紀錄: 如果你考牌多年,一直都係一個奉公守法嘅好司機,從未喺 運輸署 嘅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下被扣過分,呢個一定要大聲講出嚟。你可以申請一份自己嘅駕駛紀錄證明,證明今次 交通意外 只係單一事件,你並非慣犯。
意外嘅嚴重性同後果: 如果意外只係輕微碰撞,例如hi花對方嘅泵把,冇人受傷,而你亦已經同對方達成和解,賠償咗所有損失,呢個係非常重要嘅求情點。相反,如果意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求情嘅難度自然會大大增加。你要強調你事後有盡力彌補,例如主動聯絡傷者慰問、支付醫藥費等等,證明你唔係一個冷血嘅人。
犯案嘅原因同背景: 你點解會發生意外後冇停車報警?係咪因為太驚、太徬徨,一時之間唔知點算好?係咪因為你當時身體不適,影響咗判斷?例如,你可以解釋當時可能因為工作壓力太大、精神恍惚,先至犯下 不小心駕駛 嘅錯誤。記住,呢個唔係為自己搵藉口,而係提供一個合理嘅背景,讓法官明白你犯錯嘅處境。千祈唔好講啲大話,因為一旦被拆穿,後果會更嚴重。
個人及家庭背景: 你係咪家庭嘅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年邁嘅父母或者年幼嘅子女?如果判你 監禁 或者 停牌,會唔會導致你失去工作,令成家人嘅生活陷入困境?特別係對於職業司機嚟講,車牌就係飯碗,一旦被 取消駕駛資格,對個人同家庭嘅打擊係毀滅性嘅。呢啲都係法官會納入考慮嘅重要因素。你可以準備定家人、朋友或者僱主寫嘅求情信,從第三方嘅角度證明你嘅為人同埋家庭負擔。
第三步:求情嘅實踐——書面與口頭嘅結合
準備好以上嘅理據之後,就要諗吓點樣呈現俾法官。
求情信 (Mitigation Letter): 一封寫得好嘅求-情信非常重要。內容要真誠、有條理。開頭先直接承認過錯,表達深切悔意。中間部分就詳細解釋你嘅個人背景、犯案原因、事後嘅補救措施,以及刑罰對你可能造成嘅嚴重影響。結尾再次懇求法庭輕判,並承諾日後會做一個更負責任嘅 司機,注意 道路安全。
輔助文件: 「口講無憑」,你需要提供實質證據去支撐你嘅求情點。例如: 僱主信: 證明你嘅職位、收入,以及良好嘅工作表現。 家人朋友嘅信: 證明你嘅品格同家庭責任。 醫療報告: 如果你聲稱事發時身體不適。 賠償單據或和解協議: 證明你已經對受害方作出彌補。 慈善捐款或義工服務證明: 證明你平時對社會有貢獻。
法庭上嘅陳述: 如果你聘請咗律師,佢會根據你提供嘅資料,用專業嘅法律語言同技巧,將你嘅求情點有系統地向法官陳述。如果你選擇自己求情,記住要保持冷靜、謙卑,語氣要誠懇。將你準備好嘅重點,清晰、簡潔地講出嚟。唔好同法官爭辯,亦唔好將責任推卸俾其他人。
總括嚟講,喺2026年嘅今日,隨住社會對 肇事逃逸 等 交通違例 行為嘅容忍度越嚟越低,政府如 運輸及物流局 亦可能喺 立法會 推動 提高罰則,法庭喺判刑時亦會更加嚴謹。因此,一個準備充足、態度真誠嘅求情,絕對係你能唔能夠獲得輕判嘅關鍵。由認罪、整理理據到上庭陳述,每一步都環環相扣,絕對唔可以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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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唔會留刑事案底?
好多司機心諗,只係交通嘢啫,衰極都係罰錢、扣分、停牌,講到「刑事案底」會唔會太誇張?呢個問題,真係唔可以一概而論,因為喺香港嘅法律框架下,「交通違例」同「刑事罪行」之間,有時條線都幾模糊。要解答「意外後冇停車」或者「冇報案」會唔會留案底,我哋要先搞清楚個法律定義。
首先,最重要嘅概念係:究竟咩先算係「刑事案底」?一般市民理解嘅「案底」,喺法律上通常指被定罪嘅刑事紀錄,而呢啲紀錄由香港警務處負責保管。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一項罪行會唔會被記錄在案,好多時取決於佢嘅嚴重性,而一個關鍵指標就係嗰項罪行嘅最高刑罰係咪包括監禁。如果一項罪行係可以判監嘅,咁就算法官最後只係判你罰款,嗰個「定罪紀錄」理論上都已經係一個「案底」,因為你係被裁定干犯咗一項可判監嘅罪行。
好,咁我哋就用呢個標準,睇返《道路交通條例》點規管「肇事逃逸」: 1. 意外後沒有停車(第56(1)條):如果交通意外牽涉到車輛、動物或財物損毀,司機必須停車。如果唔停,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蚊同監禁12個月。 2. 意外後沒有報案(第56(2)條):如果意外導致有人受傷,你除咗要停車,仲要喺24小時內盡快去報警。如果冇報,最高可判罰款15,000蚊同監禁6個月。
睇到未?重點嚟喇——無論係「冇停車」定係「冇報案」,兩者嘅最高刑罰都包含咗「監禁」。正因為咁,呢兩條罪並唔係好似普通違泊抄告票、用定額罰款制度處理嘅交通違例咁簡單。佢哋係性質更嚴重嘅刑事罪行。所以,最直接嘅答案係:係,一旦罪名成立,係會留低刑事案底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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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會留案底,好多人個心即刻沉一沉。係咪衰一次就成世玩完?又唔使咁灰。香港有條好重要嘅法例叫《罪犯自新條例》,目的就係畀啲犯咗輕微罪行嘅初犯者一個改過自新嘅機會。
簡單嚟講,如果你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係你第一次被定罪; 你喺法庭(包括裁判法院)被判嘅刑罰係監禁不超過3個月,或者罰款不超過10,000蚊; 之後你連續三年內冇再被定罪。
咁樣,三年之後,你嘅案底就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spent)。到時,除咗一啲特定情況(例如你要考警察、做律師、或者申請某啲政府高級職位),喺絕大部份場合,例如見工填form,你都可以合法地話自己「冇刑事案底」。
不過,你要留意返,呢條條例只係保護你喺一般情況下唔需要披露個案底,但個紀錄其實仲喺香港警務處度。而且,《罪犯自新條例》嘅門檻都幾高。以「意外後冇停車」為例,法例最高罰款係10,000蚊,啱啱好掂到條例嘅界線;而「冇報案」最高罰款15,000蚊,就已經超出咗條例嘅範圍。所以,就算法官最後只係判你罰錢,只要個罰款銀碼超過一萬,你個案底就唔會自動「洗底」。
喺交通意外嘅法律責任(刑責)上,存在一個嚴重性嘅光M譜。「意外後冇停車報案」就係喺呢個光譜中間嘅位置。
光譜最輕微嘅一端:可能只係輕微嘅不小心駕駛,冇人受傷,雙方和解,或者只係涉及運輸署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扣分。呢啲情況通常唔會上到法庭刑事程序,自然就冇案底問題。 光譜最嚴重嘅一端:就係危險駕駛,甚至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呢啲罪行嘅刑罰非常重,監禁係必然嘅,所以肯定會留低一個無法「洗底」嘅嚴重刑事案底。
而「肇事逃逸」呢類罪行,正正就係介乎兩者之間。律政司決定檢控與否,法庭點判,好大程度取決於案情嘅嚴重性。例如,你只係喺停車場撞花咗人哋架車嘅泵把然後走咗,同你撞到個阿婆然後不顧而去,兩者嘅後果同法庭嘅判罰可以係天淵之別。
近年,社會對於提高道路安全嘅呼聲越嚟越高。好似立法會議員容海恩等人都多次公開討論,認為要檢討現行法例,提高對嚴重交通違例行為嘅罰則,堵塞法律漏洞。例如針對登記車主拒絕提供司機資料嘅問題,又或者針對肇事逃逸呢類極不負責任嘅行為,運輸及物流局(好似局長陳美寶喺2025年都提過)亦表示會持續檢討罰則,以增加阻嚇力。所以,司機們千祈唔好抱住僥倖心態,以為「走咗去」就冇手尾跟。一旦被查出,除咗原本意外可能要負嘅責任外,仲要面對「冇停車報案」呢條獨立嘅刑事控罪,後果可以好嚴重,留低案底絕對唔係冇可能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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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樣影響汽車保險?
好多司機可能貪方便,或者一時驚得滯,喺交通意外後選擇唔停車或者唔報案,心諗「少少事,唔好搞咁多嘢啦」。但係呢個決定,對你份汽車保險嘅影響,可以話係災難性,後果絕對唔係慳番少少時間或者怕麻煩咁簡單。我哋就喺2026年呢個時間點,深入拆解一下「肇事逃逸」點樣一步步摧毀你嘅保險保障同埋未來嘅投保之路。
首先,最直接嘅影響就係你今次交通意外嘅索償申請。無論你係想 claim 自己架車嘅損毀(全保),定係要保險公司幫你處理對第三方嘅賠償,只要保險公司發現你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嘅要求喺意外後停車同報警,佢哋就有非常充分嘅理由拒絕你嘅索償。
點解?因為每一份香港嘅汽車保險單,入面都有「誠實申報」同「遵守法律」嘅條款。呢啲條款會明確要求投保嘅司機喺發生意外後,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去保障保險公司嘅利益,其中最基本嘅一步就係履行法律責任,即刻停車同埋喺法例要求嘅情況下(例如有人受傷)報警。你一旦選擇「Hit and Run」,就等於主動違反咗保單合約。
情景分析: 假設你喺停車場唔小心撞到人哋架車,心存僥倖之下走咗去。過兩日發現自己架車頭泵把爛得好犀利,想報燕梳。保險公司一查,問你攞警方報案編號,你畀唔出。對方車主又可能已經報咗警,香港警務處有記錄。喺呢個情況下,保險公司唔單止會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理由拒絕你嘅維修索償,仲會將你呢次「肇事逃逸」嘅行為記錄在案。結果係,你架車要自己畀錢整,仲惹到一身蟻。
有啲人可能會諗:「我走咗,對方 claim 唔到我咪得?」少年,你太年輕了。如果對方成功記低你車牌,受害人可以向佢自己嘅保險公司索償,然後由對方嘅保險公司向你追討。更重要嘅係,根據香港法例,即使你違反保單條款,你嘅保險公司依然有責任要先向受傷嘅第三方作出賠償,以保障公眾利益。
不過,你唔好開心得太早。保險公司喺賠錢畀第三方之後,佢哋會100%轉過頭向你呢個違規嘅司機或者登記車主,追討返佢哋所賠付嘅全部金額,一蚊都唔會少!呢個權利係法例賦予保險公司嘅。試諗吓,如果意外導致他人重傷甚至死亡,賠償額可以係天文數字,幾百萬甚至過千萬。到時你要一個人孭晒條數,分分鐘搞到破產。呢個法律責任,遠比你當初慳嗰幾分鐘可怕得多。
就算今次意外冇索償,或者索償金額唔大,但係「意外後沒有停車」或「意外後沒有報案」一旦被裁判法院定罪,呢個刑事紀錄將會成為你未來保險路途上嘅一個永不磨滅嘅污點。近年立法會入面,例如議員容海恩都多次提出要針對肇事逃逸嘅法律漏洞進行檢討法例,而運輸及物流局方面(例如局長陳美寶)亦表示會研究提高罰則,顯示政府同律政司對呢類行為越嚟越唔能夠容忍。
保險公司係商業機構,佢哋最叻就係計數。一個有「肇事逃逸」案底嘅司機,喺佢哋眼中代表住: 高風險: 一個冇責任感、會逃避刑責嘅人,將來再犯或者隱瞞意外嘅機會極高。 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誠信有問題,可能會作出更多呃保險嘅行為。
基於呢啲評估,你將會面臨以下嘅「懲罰」:
- 保費加 Loading:續保時,保險公司會喺你嘅標準保費上加收極高嘅附加費(Loading)。呢個加幅唔係10%﹑20%,而係可以高達50%﹑100%甚至200%!你原本可能五千蚊一年保費,隨時變萬五蚊。
- 被拒絕承保:更差嘅情況係,原有嘅保險公司直接唔續保畀你。而你去搵第二間保險公司投保時,由於你有案底,大部分公司都會耍手擰頭,唔肯接你呢張單。到時你可能要搵啲專做高風險保單嘅公司,保費貴到你唔信,呢個情況同被取消駕駛資格分別不大,因為你根本負擔唔起合法路面行駛嘅入場券。
- 無索償折扣(NCD)清零:你辛苦儲埋幾年嘅60% NCD(No Claim Discount)?唔好意思,一次定罪,即刻打回原形變返零。就算你今次意外冇索償到一分一毫,保險公司都一樣會取消你嘅NCD。
總括嚟講,無論係涉及不小心駕駛定係更嚴重嘅危險駕駛,只要你喺交通意外後選擇逃避,唔單止要面對《道路交通條例》下嘅罰款、監禁、停牌同埋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嘅記分,喺汽車保險層面上,你所承受嘅金錢損失同埋長遠手尾,絕對係百倍奉還。記住,誠實面對、妥善車禍處理,先係保障自己嘅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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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法律系統有用嗎?
講到「網上法律系統」喺處理交通意外,尤其係「撞完唔停、冇報案」呢啲情況下究竟有冇用,答案其實好睇你個case嘅嚴重程度同埋你口中嘅「網上系統」係指邊樣嘢。話分兩頭,有啲情況佢係幫到手,但去到某啲關鍵位,佢就完全幫你唔到,千祈唔好諗住喺網上撳幾個掣就搞得掂手尾,否則分分鐘由一件普通嘅交通意外,演變成嚴重嘅刑責問題。
首先,我哋要搞清楚,香港現時嘅網上系統,主要係輔助性質。例如香港警務處個「電子報案中心」,佢係可以畀你報失財物,或者處理一啲無人受傷、雙方又肯和解嘅極輕微交通意外(例如喺停車場hi花咗人哋架車,留低咗聯絡方法之後再備案)。呢個功能嘅好處係方便,慳返你去警署排隊嘅時間,留個記錄咁解。但你記住,呢個絕對唔等於「正式報案」。如果你牽涉嘅意外有人受傷,或者對方唔合作、甚至係一宗肇事逃逸(hit and run),你用電子報案係完全無用嘅,你依然要打999或者親身去警署落口供。
另外,好似運輸署嘅網站,對司機嚟講都算係一個有用嘅資訊平台。你可以上網查自己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有幾多分、牌照狀況、甚至處理一啲簡單嘅定額罰款制度罰單。當你唔好彩衰咗不小心駕駛,想了解下自己個底花唔花,呢啲網上資源就幫到你。你可以預計到如果再犯,會唔會面臨停牌或者取消駕駛資格。不過,呢啲全部都係事後嘅資訊搜集,對於處理緊一單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嘅案件,佢只係畀你睇下資料,並唔能夠幫你解決問題。
所以,總結嚟講,喺輕微碰撞、純粹財物損毀嘅層面上,網上系統可以幫你完成一啲行政程序。但一旦事件升級,涉及傷人或者對方走佬,呢啲系統嘅作用就近乎零。
好喇,戲肉嚟喇。如果單嘢唔係hi花咁簡單,而係牽涉到「意外後沒有停車」同「意外後沒有報案」呢兩條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係可以告得好重嘅罪,咁網上系統就真係「愛莫能助」。點解?因為呢個時候已經唔係行政問題,而係刑事調查。
第一,警方嘅調查唔會喺網上進行。當香港警務處介入調查一單肇事逃逸案,佢哋會循傳統途徑,例如查CCTV、搵目擊證人、根據車牌搵登記車主。之後,佢哋會根據法例要求登記車主提供事發時嘅司機資料。呢個過程係一個法定要求,唔可以喺網上填份form話「唔知邊個揸」就算數。如果你拒絕提供資料,本身已經係另一條罪。呢個階段,你面對嘅係執法人員,唔係一個網站界面。
第二,法律程序係線下嘅。當警方搜證完畢,佢哋會將檔案交畀律政司決定告唔告。一旦決定檢控,你會收到傳票,要求你到裁判法院應訊。由抗辯、求情、到判刑,全部都係喺法庭內,由法官、律師同檢控官面對面進行。你唔可以send個email去同法官解釋,亦都冇一個「網上求情系統」畀你用。無論係告你不小心駕駛定係更嚴重嘅危險駕駛,整個司法流程都係極度嚴謹同傳統,網上系統完全沾唔到邊。好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同《裁判官條例》咁,佢哋規管嘅都係實體法庭嘅運作程序,同網絡世界係兩回事。
第三,網上法律意見信唔過。好多人出咗事,第一時間可能係上網問「連登」或者其他討論區。雖然可以集思廣益,但裏面嘅意見質素非常參差,分分鐘害死你。網上亦有好多所謂「法律諮詢平台」,但佢哋提供嘅通常係最表面嘅罐頭答案,冇可能針對你複雜嘅案情提供精準嘅辯護策略。處理呢啲隨時會監禁、留案底嘅嚴重交通違例,你唯一應該信嘅係專業嘅律師,而唔係任何網上系統或者「鍵盤戰士」。
當然,我哋都要與時並進。踏入2026年,立法會同政府部門,例如運輸及物流局,一直都有討論點樣將司法程序電子化,希望提高效率。近年,好似議員容海恩同局長陳美寶呢類人物,都喺唔同場合提過要檢討法例,研究利用科技堵塞一啲法律漏洞,例如更有效追蹤犯法司機,或者簡化某啲交通法例嘅處理程序。
未來可能會見到更多嘢搬上網。例如,一個更全面嘅電子平台,可以處理所有非刑事嘅交通罰單;或者,法庭文件嘅送達同存檔逐步電子化,方便律師同市民。但係,呢啲都係行政上嘅優化。對於核心嘅刑事檢控,尤其係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呢啲案件,司法公正嘅重要性遠超於方便。親身出庭、盤問證人、由法官觀察被告嘅反應同態度,呢啲都係確保公正審訊不可或缺嘅元素,唔係一個鏡頭或者一個網上平台可以完全取代。
所以,回答返最初嘅問題:「網上法律系統有用嗎?」答案係:佢喺處理簡單、冇爭議嘅行政手續時係有用嘅,幫你慳時間。但當你面對可能影響你一世嘅刑責、罰款甚至監禁時,就千祈唔好寄望佢。喺呢啲嚴肅嘅法律戰場上,你需要嘅唔係Wi-Fi,而係一個識得幫你「執生」嘅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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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 and Run 常見問答
好多司機對「Hit and Run」(即係意外後沒有停車或沒有報案)嘅法律概念都係一知半解,搞到一旦出事就手忙腳亂,甚至誤墮法網。我哋綜合咗一啲最常見嘅問題,用問答形式同大家詳細拆解,希望幫到各位車主同司機釐清當中嘅法律責任同處理方法。
問:我只係喺停車場好輕微咁掂到人哋架車,連花痕都未必有。見架車又冇人,我趕時間,留低張寫有我電話嘅紙仔喺水撥度,咁樣仲算唔算犯法?**
答:呢個情況係好多司機嘅迷思,答案係:咁樣做依然好大機會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嘅規定。首先,法例要求司機在發生導致車輛或財物損毀嘅交通意外後,必須「停車」。留低紙仔呢個動作,雖然睇落有誠意,但並唔能夠完全取代法律要求。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如果你停車後,因為對方車主唔在場而無法提供個人資料(姓名、地址、車牌號碼等),你就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身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法律角度分析:你留低紙仔,萬一對方睇唔到、被風吹走、或者佢根本唔想同你私下解決,直接報警,警方到場只會見到一架受損嘅車,而肇事司機並唔在場。喺呢個情況下,你就已經構成咗「意外後沒有停車」同「意外後沒有報案」嘅表面證據。香港警務處可以根據車牌搵到登記車主,然後展開調查。 實際建議:最穩陣嘅做法係,即使係極輕微碰撞,都要先停車影相,記錄低對方車牌同損毀情況(就算睇唔到都要影低)。然後,除咗留低聯絡方法,你最好都喺24小時內去警署備案。備案時可以講明你已經嘗試聯絡車主但唔成功,咁樣就可以保障自己,證明你冇意圖逃避刑責。記住,將個波交俾警方處理,遠比自己「估估吓」對方會唔會追究嚟得安全。一單簡單嘅不小心駕駛,如果加上 Hit and Run,成件事嘅嚴重性就大大提升。
問:我係登記車主,但架車平時係屋企人/朋友揸。如果佢哋揸咗我架車去 Hit and Run,我會唔會上身?
答:呢個問題牽涉到登記車主嘅法律責任,答案係:你雖然唔係司機,但絕對有機會惹上官非。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當有車輛涉嫌干犯某些交通罪行(包括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意外後冇停車或報案等),警方有權要求登記車主提供事發時司機嘅身份資料。
提供司機資料嘅義務:作為登記車主,你有法律責任喺警方要求下,提供司機嘅姓名、地址同駕駛執照號碼。如果你「未能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本身就已經係一項獨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及監禁6個月。 「唔知邊個揸」係咪藉口?:好多車主會以「唔記得」、「唔肯定」、「架車好多人揸」作為辯解,但法庭通常唔會輕易接納。除非你能提出極具說服力嘅證據,證明你已經用盡一切合理努力去確認司機身份,否則好難脫罪。呢個亦係近年社會同立法會一直關注嘅法律漏洞之一。自2025年起,運輸及物流局亦多次提出要檢討相關罰則,以加強對登記車主嘅約束力,打擊肇事後搵人「頂包」或者車主扮唔知情嘅情況。所以,千祈唔好以為自己唔係司機就冇手尾。 實際建議:最好嘅自保方法係清楚記錄低邊個喺咩時段用過你架車。無論係屋企人定朋友,都應該有共識,一旦發生任何交通意外,必須第一時間通知你,並由肇事司機承擔責任。如果你收到警方嘅「要求提供司機詳情通知書」(俗稱NIP),必須嚴肅處理,喺限期內如實回覆。
問:Hit and Run 嘅後果有幾嚴重?係咪一定會停牌同坐監?
答:Hit and Run 嘅後果可以非常嚴重,絕對唔可以睇輕。具體罰則視乎控罪、案情嚴重性、有冇人受傷同埋被告有冇案底。主要涉及以下幾項罪行:
- 意外後沒有停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1)條,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及監禁6個月。此罪行會被記5分。
- 意外後沒有報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2)條,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5,000及監禁6個月。此罪行會被記3分。
睇落好似唔算最嚴重,但重點係,律政司通常會將 Hit and Run 控罪,連同引致意外嘅主要控罪一齊檢控,例如:
不小心駕駛: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記5分。 危險駕駛: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年,並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再次定罪刑罰更重。
換言之,如果你因為不小心駕駛撞到人哋然後走佬,你最終可能會同時被控「不小心駕駛」、「意外後沒有停車」同「意外後沒有報案」三項罪名。數罪併罰,裁判法院嘅法官會考慮整體案情,尤其係有冇人命傷亡,逃避責任嘅行為會被視為加重刑罰嘅因素,判處監禁同停牌嘅機會就大大增加。近年社會對道路安全意識提高,法庭對於呢類案件嘅判罰亦有趨向嚴厲嘅趨勢,希望可以起到阻嚇作用。
問:如果對方話想「私了」,收咗錢之後又反口報警,我點算?**
答:所謂「私了」(私下和解)喺輕微碰撞中好常見,但當中存在極大風險。
有受傷就不能私了:首先要強調,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只要交通意外中「有人受傷」,無論傷勢幾輕微,都必須報警。任何試圖「私了」涉及人命傷亡嘅意外都係違法。 純財物損毀嘅私了風險:如果只係涉及車輛損毀,法律上係容許雙方自行和解。但問題在於,口頭協議冇保障。對方隨時可以事後反口,例如話你當時態度唔好、賠償唔夠,甚至誣告你 Hit and Run。 自保黃金法則:如果你決定要「私了」,必須白紙黑字簽署一份和解協議書,清楚列明: 意外發生嘅時間、地點。 雙方司機及車輛資料。 意外嘅簡單經過。 賠償金額。 最重要嘅條款:「雙方同意,(收款人姓名)在收取上述金額後,將不會就此事向(付款人姓名)或其保險公司作出任何民事索償,並同意不會就此事向警方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雙方簽名作實,並最好有獨立見證人。
即使有和解書,如果對方之後報警,你仍然需要向警方解釋。但呢份文件就成為你強而有力嘅證據,證明你當時有停車、有處理、冇逃避,只係雙方同意私下解決,從而推翻「沒有停車」或「沒有報案」嘅指控。所以,面對「私了」提議,一係就做足文件功夫,一係就直接報警由運輸署*或執法部門處理,以免因小失大。